2、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其失业保险待遇。
(1)再就业(参加了社会保险视为再就业);
(2)到国(境)外定居;
(3)已办理退休手续;
(4)无正当理由,两次不接受劳动部门所属的就业服务机构介绍的职业;
(5)劳动教养或被判入监服刑;
(6)法律法规有其他规定的。
二、一次性申领失业保险金办法
(一)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自行组织就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以申请一次性支付余下期限应当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二)申领程序
1、填写《深圳市失业保险金一次性申领审核表》;
2、提供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3、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发给《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
三、申领生活困难补助金办法
(一)申领条件
失业员工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深圳市规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线或有其他困难而无法维持基本生活的,可以申请生活困难补助金。
(二)申领程序
1、填写《深圳市失业员工生活困难补助金申领审核表》;
2、经社保机构失业保险社保部门调查核实符合条件的,按不超过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总额的40%计发。
四、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
失业员工办理《深圳市劳动保障卡》,须提供市公安机关认可的第二代身份证联网照相馆的数码照片回执,在社保机构失业保险部门打印制证单后制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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