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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深圳远洋渔业专项资金申请指南(3)

[作者:sulong2]
2021-07-23 09:01

办理流程

(一)发布申报指南。业务管理部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发布申报指南。

(二)项目受理。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要求,向业务管理部门递交申报材料并接受形式审查,符合申报条件且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符合申报条件但材料不全的,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逾期未补足的,视为放弃申报;不符合申报条件的,不予受理。

(三)第三方审计。业务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开展项目审计工作并由其出具书面审计报告。项目的实际投资规模以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为准。

(四)确定资助计划及公示。业务管理部门集体研究决策确定资助计划。资助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业务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调查,必要时可组织复审,并及时公布调查结果。

(五)预算管理及资金拨付。按照市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支持标准

(一)鼓励企业组建现代化远洋船队。

1.对已获得国家资助的船只,专项资金按国家资助金额的20%给予配套资助,不再重复享受其他渔船资助。对未获得国家资助的船只,按照深圳市资助标准给予资助后,不再重复享受国家资助。2013年以来经农业农村部或者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审批建造的南沙骨干渔船(总长35米以上且200总吨以上钢质渔船),未取得财政资金补助的,参照《广东省海洋与渔业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远洋和南沙渔船更新改造项目的通知》(粤海渔函〔2014〕1014号)规定,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

(1)35米以上且200总吨以上300总吨以下的渔船,按每艘不高于8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2)35米以上且300总吨(含)以上500总吨以下的渔船,按每艘不高于12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3)35米以上且500总吨以上的渔船,按每艘不高于20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4)50米以上且3000总吨以上的补给船,按每艘不高于300万元标准予以补助。

已获中央财政渔船更新改造补助的南沙骨干渔船,按《深圳市国内渔业捕捞和养殖业油价补贴政策调整总体实施方案》规定予以配套补助,不再重复享受上述补助。

2.企业建造或者购置大型金枪鱼围网船(带有入渔配额,单船15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大型秋刀鱼捕捞船和大型鱿鱼钓船(单船10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超低温金枪鱼延绳钓船 (带有入渔配额,单船35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不含进口设备)30%的资助,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400万元、300万元。

3.企业建造或者购置大型拖网加工船(单船70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不含进口设备)30%的资助,单船资助的最高金额不超过1200万元。

4.企业建造或者购置大型远洋渔业辅助船(单船2000总吨以上,船龄10年以下)和其他远洋渔船(单船100总吨以上,船龄5年以下),专项资金给予总投资(包括购船和设备改造投入,不含进口设备)15%的资助,其中建造或者购置大型远洋渔业辅助船单船资助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800万元,建造或者购置其他远洋渔船单船资助最高金额分别不超过60万元、50万元。

5.企业建造或者购置远洋渔船,必须在取得中国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三证后,资助资金(含国家配套资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到位。

6.已享受以上资助的远洋渔船,从资助年度起5年内如迁离深圳,需全额退回资助款。深圳籍远洋渔船在本市内办理过户交易的,不享受以上资助政策。

(二)鼓励企业充分利用境外渔业资源。

经农业农村部批准的远洋渔业项目,远洋渔船已出境生产,并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包括FFA注册费用和捕鱼执照费用)的,按已缴纳境外资源使用费的60%给予资助。对已享受农业农村部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的远洋渔船,按照当年度(远洋渔业项目补贴执行年度)实际发放的农业农村部补助金额的30%给予配套。

(三)鼓励企业回运自捕海产品。

对进入我市的远洋自捕海产品,由专项资金提供一定的运输费用资助,其中空运冰鲜金枪鱼给予每吨资助12000元;海运超低温金枪鱼给予每吨资助1500元;回运其他远洋鱼类给予每吨资助500元,南沙海域回运鱼类给予每吨资助250元。积极协助企业申请国家资助,已享受国家资助远洋自捕海产品回运费补贴的,专项资金按照国家资助金额的50%予以配套,不再重复享受上述资助。

(四)鼓励企业建设远洋渔业基地和冷链物流项目等。

对在深注册的远洋渔业企业在我市投资建设海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超低温冷库(场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年限5年以上),项目竣工决算后,总投资在3000万以上的(包括建设加工厂、冷库基础设施及配套设备投入),专项资金按总投资的3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对经农业农村部认定并给予资助的远洋渔业基地(含境外),专项资金按国家资助金额的50%给予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最高限额不超过2000万元。

(五)在原《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深经贸信息海洋字〔2014〕22号)实施期内,已批准但尚未完成资助的渔船资助项目按原资助标准执行,尚未拨付到位的资助资金给予一次性拨付。在原《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远洋渔业发展暂行办法》实施期内,因不符合规定的补助条件,未获得渔船补助(含国家配套资助)和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补助的,不得按《管理办法》申请补助。

支持数量及方式

支持数量:受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资助方式:本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方式,经过自愿申报、专项审计、受理机关审核、行业内公示等规定程序后,通过国库集中支付方式拨到项目单位账户。

受理机关

受理机关: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书面材料受理地点:深圳市福田区香蜜湖街道红荔西路8009号市规划大厦402室

业务咨询电话:83573189

以上就是关于2021深圳远洋渔业专项资金申请指南的详细内容,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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