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申请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补贴需提交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入渔费用(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情况统计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5)境外远洋渔业项目生产情况报告;
(6)缴纳境外渔业资源使用费的相关票据及证明材料,包括付款凭证和收款凭证、有效执照及中文翻译件等,委托境外代理方缴纳费用的,还需提供与代理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代理方收到委托方的收款凭证及付到入渔国的付款凭证;
(7)申请农业农村部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配套补贴的,除了提供以上第1-5项材料以外,还需提供已获得农业农村部国际渔业资源开发利用补助的有关证明材料;
(8)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5.申请远洋渔船回运费补贴需提供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自捕远洋海产品回运量情况统计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资格证书;
(4)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项目批文;
(5)入渔配额证明(仅限需要配额的海区);
(6)自捕远洋海产品进入深圳境地海关报关单;
(7)进入深圳水产品交易市场的交易凭据[该项参照《深圳市财政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3〕3号)、《市经贸信息委 市财政委 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资助操作规程>》(深经贸信息预算字〔2014〕49号)等文件执行];
(8)远洋渔船的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船舶检验证书;
(9)已获取远洋自捕水产品回运费国家资助的有关证明材料(仅限已获得国家资助的);
(10)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6.申请南沙捕捞渔船回运费补贴需提供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自捕南沙海产品回运量情况统计表、南沙渔业年度生产情况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渔业捕捞许可证、南沙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渔业船舶国籍证书、所有权证书及船舶检验证书;
(4)南沙渔业生产情况报告;
(5)南沙渔业年度生产情况表(附捕捞日志);
(6)进入深圳水产品交易市场的交易凭据(提供企业与渔货交易商的交易单据及入账后的交易收款凭证等);
(7)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7.申请建设远洋渔业基地补贴需提供材料:
(1)申请专项资金的报告,详细说明项目建设实施情况、项目背景或可行性研究情况、项目达到的效果或绩效目标等,同时填报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远洋渔业项目申报表;
(2)申报单位主体资格材料(含企业工商登记营业执照等);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单位财务审计报告;
(4)远洋渔业基地建设企业需要提供政府部门对该企业为远洋渔业基地投资建设主体单位的有关证明文件;
(5)远洋渔业冷链物流(包括海产品加工厂及配套专用冷库)、超低温冷库等项目的建设方案;
(6)建设项目的决算审计报告、竣工决算单、付款凭证及相关发票等;
(7)建设项目场地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8)申请境外远洋渔业基地配套资助的,除以上1-3材料外,还需提供远洋渔业基地项目建设方案、农业农村部境外远洋渔业基地认定材料及收款凭证;
(9)申报单位承诺书(对申报书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以及未重复申报项目等作出承诺)。
注:以上材料均需加盖申报单位印章,多页的还需加盖骑缝印章;一式两份,A4纸正反面打印/复印,非空白页(含封面)需连续编写页码,装订成册(胶装)。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单位应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负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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