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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实施“1+3+3”市委法律顾问制度

[作者:sulong]
2020-12-10 12:57

近日,深圳市委第二批法律顾问聘任仪式举行。这标志着深圳迎来市委法律顾问制度2.0升级版,法治城市示范建设再加速。

深圳实施“1+3+3”市委法律顾问制度

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委员、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徐显明受聘为市委总法律顾问,北京德恒(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于秀峰、万商天勤(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张丽杰、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曾铁山受聘为市委法律顾问。

深化市委法律顾问制度改革,是深圳市委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全面依法治市水平的重要举措。广东省委副书记、深圳市委书记王伟中对此高度重视,亲自审定改革方案、确定顾问人选、出席聘任仪式,对市委法律顾问服务市委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提出明确要求。深圳在总结过去实践经验基础上,大胆探索、锐意创新,以“多层化、专职化、精准化、市场化”为方向,优化组织范式、工作模式、遴选方式和激励形式,以选聘第二批市委法律顾问为契机,探索推出“1+3+3”(即1名总法律顾问、3名法律顾问和3名联络员)新模式,努力实现“可用、管用、好用”。

深圳实施“1+3+3”市委法律顾问制度
深圳实施“1+3+3”市委法律顾问制度(图源摄图网)

组织范式多层化,发挥“党政专才+法律专才”双重优势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就法治建设而言,地方党委既要统筹谋划法治建设总体情况,又要依法依规推进各项事业发展,因此党委对法律服务的需求是多元化的。

2016年12月,深圳创建市委法律顾问制度,聘请了首批5名市委法律顾问。2017年10月,市委办公厅文件法规处正式加挂市委法律顾问室牌子,内部公务人员和外聘法律顾问共同以市委法律顾问室名义发挥作用。

新制度模式建立了“1名总法律顾问+3名法律顾问+3名联络员”的外聘法律顾问团队,以团队多层化有效对接法律服务多元化需求。其中,总法律顾问负责统筹处理全局性、长远性重大涉法事务;法律顾问负责牵头所在团队处理重要疑难涉法事务;联络员作为业务骨干,专职在市委法律顾问室坐班工作,协助做好党内规范性文件前置审核和备案审查工作。

这种“专家牵头、团队跟进、专人坐班”的多层化制度设置,实现了市委法律顾问室内部公务人员“党政专才”与外聘法律顾问“法律专才”的优势互补。

工作模式专职化,实行“弹性工作+固定坐班”双重方式

作为专门服务党委依法决策的法律专业团队,只有最大限度贴近党委、了解党委工作内容,才能提供响应速度更快、预见性和针对性更强的法律服务。

当前,深圳正在加快推进粤港澳大湾区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行示范区“双区”建设,全力实施深圳综合改革试点,急需市委法律顾问室坚持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提供更加精准高效的意见建议,不断提高市委把方向、谋大局、定政策、促改革的能力。但原有制度模式下,外聘法律顾问日常工作十分繁忙,兼职身份难以满足市委即时咨询、重大政策措施审核及重要法规、规范性文件把关等需求。

为此,新制度模式采取“弹性工作+固定坐班”方式,外聘法律顾问可牵头所在团队采取联合攻坚、自主建言等弹性方式提供服务,同时选派联络员与顾问室内部公务人员一起工作,达到工作理念同构、党规信息同构、审核标准同构,实现把关更有力、意见更专业、服务更高效、沟通更顺畅、队伍更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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