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对基础研究的投入,深圳在全国率先以立法形式规定“市政府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的资金应当不低于市级科技研发资金的30%”,并“支持企业及其他社会力量通过设立基金、捐赠等方式投入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且企业用于此方面的捐赠支出可视作能够促进社会发展进步的“公益捐赠”,将创设性地享有优惠待遇。
鉴于科创领域投资具有投入大、周期长、风险高等特点,而大多数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发展初期缺少长期资金注入,资本不足成为制约其发展速度和发展质量的关键因素之一。《条例》规定通过政府引导、市场培育等方式,建立覆盖种子期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并购重组投资的基金体系,引导社会资本投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等项目。
同时,投资科技型中小微企业或早期科技项目的企业和个人,可享受税收优惠待遇及专项资金补贴。为科技企业提供金融服务的地方金融机构也将纳入财政奖励补贴、风险补偿、风险代偿等范围。
为鼓励创新,《条例》将对科技人员的激励由目前的“先转化后奖励”调整为“先赋权后转化”,并变通了《专利法》关于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相关规定,在国内首次以立法形式规定“全部或者主要利用财政性资金取得职务科技成果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应当赋予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
其中,“按份共有的,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持有的份额不低于70%”;结合科技成果转化周期特点,将所赋予的长期使用权期限设定为不少于10年。但规定“对于同一职务科技成果,科技人员获得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长期使用权的,其单位可以不再给予成果转化收益及相关奖励”。
同时,鉴于科技成果决策的不确定因素较多、决策风险较高,为避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领导人员决策时瞻前顾后,错失发展良机,解决科技成果决策的后顾之忧,《条例》建立了科技成果决策尽职免责机制,规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有关负责人履行勤勉尽职义务,严格执行决策、公示等管理制度,没有牟取非法利益或者恶意串通的,可以免予追究其在科技成果定价、自主决定资产评估以及职务科技成果赋权中的决策失误责任”。
此外,总结此次新冠肺炎疫情科技攻关经验,《条例》规定“对于涉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技术攻关项目,市政府可通过下达指令性任务等方式,组织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这是我国地方立法首次就政府主导的重大技术攻关作出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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