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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科技创新条例》正式发布(2)

[作者:sulong]
2020-09-01 08:45

允许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

由于大多数科技企业创业时缺少资金支持,注册资本比较少,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往往需要经历多轮股权融资,导致企业创始股东及其他对公司科技创新有重大影响股东的持股比例不断被稀释,继而逐渐失去其对公司的控制权,不利于公司的进一步技术更新和长期发展。《条例》将借鉴美国等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我国科创板做法,变通国家《公司法》关于公司实行“一股一权”“同股同权”制度的规定,在国内立法中首次确立公司“同股不同权”制度,并允许设置特别表决权的公司通过证券交易机构上市交易,从而保证上述股东在公司进行多次股权融资后,仍可以以较小的持股比例对公司享有控制权。

“这一制度的确立,有利于保护公司创始股东权益,激发引进资本积极性,吸引全球创新人才来深创业,对深圳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意义。”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说。

此外,为支持和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开展科技成果研发和转化活动,《条例》规定建立科技人员双向流动制度,允许科技人员到企业兼职、挂职或参与项目合作并取得合法报酬,在职创办企业或者离岗创新创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也可以聘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管理人才、科技创新人才担任兼职教师或者兼职研究员。

同时,将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企业设立技术转移部门,引入技术经理人全程参与发明披露、价值评估、专利申请与维护、技术推广、对接谈判等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允许港澳高校申请内地科技项目

知识产权价值评估是知识产权运营交易的基础,也是知识产权工作的难点。多年来,市场上始终难以形成一套稳定、公允、权威的知识产权价值评估体系。为此,《条例》规定,除了设立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产权交易平台,还将制定知识产权评估标准,培育具有公信力和市场认可度的评估机构,建立高价值专利指标体系。

同时,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和证券化,规定市、区政府可以建立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风险补偿机制、设立坏账补偿和贴息专项资金,支持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业务。企业以知识产权开展质押融资,符合条件的,可以由财政性资金给予贴息贴保。《条例》也规定了推进以知识产权运营未来收益权为底层资产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明确企业成功发行知识产权证券化产品的,市、区政府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为加强粤港澳大湾区科技创新合作,推进“广州—深圳—香港—澳门”科技创新走廊建设,《条例》还首次通过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允许香港、澳门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申请内地科技项目,允许相关资金在大湾区跨境使用。同时,将加强与粤港澳大湾区其他城市的科技创新合作,支持跨行政区开展科学技术攻关、共建科技创新平台、知识产权保护等工作,发起或者参与国际大科学计划和大科学工程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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