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宝安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引奖励申报指引
一、一般申报要求和审批流程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第三章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1)申报主体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下同);
(2)申报主体应按规定依法在宝安纳统。
其中,第二条、第十条落户时间是指新注册或新迁入时间节点为2017年1月1日以后,其余落户时间是指新注册或新迁入时间节点自《实施办法》发布之日(2018年4月18日)之后。
(二)申报主体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1)申请表;
(2)企业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未办理“三证合一”的,需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4)申报项目措施中未明确不受企业纳税额限制的,应提交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国税、地税电子税务局打印)。
(三)温馨提示
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其中第九条申请材料需要一式两份),用A4纸装订成册。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
(四)项目审批应履行下列一般流程,如需经历补充流程,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具体要求组织开展:
(1)发布公告:业务主管单位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原则上由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应当指导和释明后退回,并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正的材料。
(3)材料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业务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4)征求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就拟资助项目的初步名单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申请企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助。
(5)对外公示:业务主管单位将拟资助名单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上会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局长(署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按规定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7)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申报时间
本规程内扶持措施项目申报时间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流程的审查核定时限(包括材料审查、征求意见、对外公示环节)为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补正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以及提请相关会议审议的时间不纳入审查核定的法定时限内。按照便民利企原则,各扶持措施资助项目审查核定的承诺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至45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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