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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别急着删 可作为资金纠纷的重要证(2)

[作者:junjie]
2020-04-24 17:40

  电子数据可用于多种情况的资金纠纷

  ‖ 案例一

  公司经营不善,微信通知解雇你?刚好用来作证据!

  陈女士去年4月到郑州市二七区一家公司上班,签了一年的合约。但在同年926日,公司通过微信通知员工,公司资金链出现断裂,无法继续经营,宣布停止运营,工资延期发放。

  随后,陈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公司发放拖欠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当时陈女士提交的证据中,除了常规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通知书、劳工合同等,还包括一份微信记录。

  最终,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认为这些具备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采信。今年4月初,法院一审判决公司支付陈女士工资3000元,经济补偿金3456.04元。

  案例二

  借款不还?保存转账记录、催还款记录

  冯先生手头紧张,跟张先生借了3万元。20191011日、12日,张先生分两笔,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向冯先生转了共计3万元。

  过了两个月,见冯先生没有及时还款,张先生请他补了一张借条,载明从张先生处借到现金转账人民币叁万元整,并约定日利率以及本息归还的时间。

  到了约定时间,冯先生依然没有还钱,今年3月初,张先生一纸诉状将其告上法庭。除了借条,微信记录也是重要的证据之一,包括转账记录以及催款对话记录等。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向原告借款3万元未偿还事实清楚,由《借条》及微信转账记录为证,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成立。一审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案例三

  二手房交易了,违约责任谁来承担?

  郑州市民陈女士有一套住房想要出手,通过中介,找到了买主薛女士。不过,薛女士是通过人才引进刚从外地来到郑州,户口正在办理过程中,双方遂约定了相关二手房买卖的事宜。

  但是到了双方约定的网签时间,薛女士的户口还没有办好。对此陈女士认为,买方已经构成违约,合同不再履行,并需要支付违约金。随后,双方就此打起了官司,微信群的聊天记录也作为证据予以提交。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认为,双方约定的网签手续办理条件成就时,原告仍不具备郑州市现行住房限购政策规定的购房条件,客观上导致双方无法及时办理网签手续,虽然最后也预约了网签,但办理时间已经超出合同约定将近两个月,在此期间原告也未与被告就网签时间进行协商变更,因此被告行使合同约定的解除权,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一审判决购房合同解除,薛女士支付违约金3万。

  双方均上诉,今年228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这些案例都与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如果你不幸遇到类似情况,双方之间又存在电子数据,记得在打官司时作为证据,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可能有小伙伴会感到迷惑:以前电子数据也能作为证据,这次的修改有什么不同?

  我们来看看专业的律师怎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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