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最高奖励60万元
《办法》规定,按照危害程度,有奖举报的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分为重大事项、较大事项、一般事项三类。其中,一般事项包括危险废物堆存场所未采取“三防”(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的;“散乱污”工业企业(场所)排污的;非法排放、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100公斤以下的;入河、入海排污口非法排放污染物的;废气排放筒非法排放黑烟等情形。
深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支队副支队长伍明告诉记者,修订后的《办法》在原来的基础上扩大了举报范围,降低举报门槛,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群众举报意愿。
同时,根据举报人的贡献程度,《办法》将奖励等级分为三级,对应9种奖励方式。其中,符合重大事项“一级贡献”的举报者,可奖励5万元;符合较大事项“二级贡献”的举报者,可奖励1.5万元;符合一般事项“三级贡献”的举报者,可奖励100元。
《办法》还提出,群众若举报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并积极协助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查处环境突发事件,对降低环境污染等有重要贡献的,可按照以下标准获得奖励:举报一般环境突发事件的,奖励10万元;举报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奖励20万元;举报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奖励40万元;举报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奖励60万元。
为鼓励企业内部职工积极举报,《办法》规定,举报人举报时为被举报人在职工作人员的,予以翻一倍的奖励。目前,举报人可通过拨打举报电话12369、12345或登录深圳市生态环境局官网等途径进行举报。
此外,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参照保密制度执行。下一步,深圳市将探索简化有奖举报办理手续以及领奖流程,切实把有奖举报做到作用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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