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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登记为企业的养老服务机构优惠措施(2)

[作者:sulong2]
2020-03-23 13:29

  (4)进一步释放“四个千亿”政策红利:

  用好发债增信资金,为参与防疫或受疫情影响的民营企业发债提供融资支持。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可对因疫情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优质中小企业,提供短期流动性资金支持,并实行利率优惠。(《若干措施》第十一条)

  此外,还可适用这些措施:

  (1)减免物业租金:

  对租用市、区政府以及市属、区属国有企业持有物业(含厂房、创新型产业用房、写字楼、农批市场、商铺、仓储物流设施、配套服务用房等)的非国有企业、科研机构、医疗机构和个体工商户,免除2个月租金。对承租市、区两级公租房、人才住房的非国有企业或家庭(个人),免除2个月租金。积极鼓励倡导社区股份合作公司、非国有企业、个人业主参照国有企业做法减免物业租金。(详见《若干措施》第二条)

  (2)依法依规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

  对受疫情影响,用人单位无法按时缴纳企业社保费的,可延期至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缴费,期间不加收滞纳金。(详见《若干措施》第三条)

  (3)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对受疫情影响、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至3%,期限不超过12个月;或申请缓缴住房公积金,期限不超过12个月。(详见《若干措施》第四条)

  (4)返还企业城镇污水处理费:

  对受疫情影响的各类企业返还6个月的城镇污水处理费。(详见《若干措施》第五条)

  (5)依法依规延期缴纳和减免税款:

  对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申报。对生产经营困难、符合延期缴纳税款条件的,由企业向税务部门申请办理延期缴纳,延期缴纳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免征3个月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详见《若干措施》第七条)

  (6)加大援企稳岗力度:

        疫情防控期间,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生产经营困难且坚持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的25%予以返还。对职工因疫情接受治疗或被医学观察隔离期间企业所支付的工资待遇,按照不超过其基本养老保险费缴纳基数的50%补贴企业。(详见《若干措施》第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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