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
从2020年2月至6月,阶段性减半征收企业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阶段性免征企业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从2020年7月至2021年4月,阶段性降低企业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单位缴费费率。实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延缴政策。对企业因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时缴纳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费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补办补缴,期间免收滞纳金,延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一同延期缴纳。(详见《深圳市医疗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的通知》(深医保规〔2020〕2号))
【相关说明】已办理参保缴费登记的企业,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各类社会组织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均可享受阶段性减免缓征企业医疗保险费政策。减免的是上述用人单位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的单位缴费部分,职工的个人缴费部分不纳入减免范围,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减免降缓期间参保人的个人权益和待遇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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