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诊人员不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将判刑(2)
[作者:sulong]
2020-02-09 16:41
疫情防控期间需知道这些法律条文规定
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十分严峻,广东省已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深圳市2月7日也发布了《关于建立健全社区联防联控机制的若干措施》。为依法科学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进一步强化广大市民的法治意识,深圳市普法办公室发布《关于遵守疫情防控有关法律规定的提示》,详细解读市民在疫情防控期间应该严格遵守的法律条文规定。
《提示》中对公共场所实施佩戴口罩等防控措施进行了着重说明。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市民在公共场所经劝告拒不佩戴口罩、不配合检测体温、不配合做好社区登记、拒绝提供或者隐瞒与疫情防控相关行程、拒绝提供密切接触史、擅自离开集中或者居家医学观察点、擅自离开疫情重点地区返深以及其他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重大疫情暴发和流行之际,公民出门戴口罩、接受必要的体温检测,不仅是保护自己不被感染的重要途径,也是必须遵守的法律义务。深圳市律协副会长、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蔡华律师表示,在如今新冠肺炎疫情特殊期,大家都需要遵守政府部门对传染病防治的有关要求,其中包括在车站、宾馆、饭店、商场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及其他要求佩戴口罩的地点佩戴口罩。公民不戴口罩可能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是确诊人员,或者医学观察人员出入公共场所不戴口罩,可能触犯刑法,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违法确诊人员治愈后按照正常刑事诉讼程序办理
深圳除了出现市民不戴口罩出入公共场所的案例,还发生了五宗瞒报涉疫经历的案件,引发社会的广泛关注。确诊人员范某芳、阮某、杨某华隐瞒行程并多次外出,被深圳警方以涉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立案侦查;李某昌隐瞒自己在湖北武汉居住的事实,且在原本该医学观察的时期多次未佩戴口罩外出,最终确诊后导致29人被医学观察,其中包括2名防疫工作人员,造成较为恶劣的后果。2月6日,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对李某昌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