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因违规停车引发交通事故或道路交通拥堵的,处2000元罚款。
(四)除上述(一)、(二)、(三)所列情形外,在其它道路、路段违规停车的,处200元罚款。
(五)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妨碍其它车辆、行人通行的,我局可以将其依法拖移至指定地点停放。
(六)在划定的交通繁忙路段违规停放车辆或者临时停车的,交通警察可以使用交通技术监控设施取证;在机场、口岸、码头、车站等禁停区域违规停放、临时停车的,责令立即驶离并依法处罚;对存在下列情形,从严适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取证查处:
1.在高快速路段违规停车;
2.在交叉路口、人行横道、黄方格、公交站等违规停车;
3.未紧靠道路右侧违规停车;
4.在机场、口岸、码头、车站等区域路段违规停车;
5.违规停车造成排队拥堵或在排队缓行拥堵路段违规停车的;
6.在高峰期时段违规停车的;
7.违规停车其他严重影响交通的情形。
三、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
(一)已合法取得相应牌证许可,使用伪造、变造的牌证信息与原合法取得许可的牌证信息一致,尚未造成其他影响的,处5000元罚款。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0元罚款。
1.尚未取得相应牌证许可,使用虚构的牌证信息,尚未对他人造成影响的。
2.使用2个以上(含)伪造、变造的牌证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20000元罚款。
1.使用伪造、变造他人车辆、驾驶证信息的牌证,对他人造成影响的。
2.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牌证发生交通事故的。
3.存在同时使用伪造、变造牌证车辆和合法牌证车辆孖牌行为的。
四、使用其他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登记证书的(《处罚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一)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尚未产生交通违法及交通事故等影响的,处3000元罚款。
(二)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产生交通违法记录的,对他人造成影响的,处5000元罚款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000元罚款。
1.使用其他机动车牌证,发生交通事故的;
2.存在使用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补、换领机动车牌证,孖牌行为的。
五、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行为的(《处罚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
(一)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1个月,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并处1000元罚款;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的,处5000元罚款。包括以下情形:
1.首次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或者首次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的。
2.替代、接受他人替代或者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的累计违法记分分值≤3分。
(二)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3个月,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并处3000元罚款;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的,处10000元罚款。包括以下情形:
1.替代、接受他人替代或者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的单宗违法记分分值≥3分。
2.3分<替代、接受他人替代或者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的累计违法记分分值≤6分。
(三)替代他人记分或者接受他人替代记分,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存在金钱给付或者其他交易行为的,并处5000元罚款;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的,处20000元罚款。包括以下情形:
1.曾因替代他人记分、接受他人替代记分或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被处罚后,再次违法被查获的。
2.替代、接受他人替代或者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的累计违法记分分值>6分。
(四)替代他人记分、接受他人替代记分或组织、介绍他人实施替代记分,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依法办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
六、同时符合两种及以上情形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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