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https://hrsspub.sz.gov.cn/rcyj/)为其初创企业进行注册立户
三、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申请人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实后,自主创业人员首次提出各类创业补贴申请应在其初创企业登记注册3年内
(1)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初创企业应在完成商事登记及企业参保登记后,在市人力资源保障部门统一用户管理平台(http://hrss.sz.gov.cn/ztfw/rcyj/)进行单位注册立户。自主创业人员可在完成注册立户后,登陆深圳市公共就业服务网(https://sz12333.gov.cn/ggjyfw/),补充完善单位基本信息。
(2)符合身份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持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到初创企业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自主创业人员身份核实。 合伙创办企业的,符合补贴对象及条件的全部合伙人都需在首次补贴申请之前全部完成自主创业人员的身份核实,并提供合伙协议。 注册地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查验身份证明资料。对于资料完备的,当场受理并查验资料的真实有效性。对不符合条件的,当面告知原因并退回申请材料。能够当场进行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当场即办,并告知申请人核实结果;无法当场进行核实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场出具《受理回执》,并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核实结果由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通知自主创业人员本人。
(3)符合身份条件且满足创业补贴申请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可持相关身份证明资料和补贴申请资料,在进行身份核实的同时一并提出某一项自主创业补贴申请。 对于事先核实身份的自主创业人员创业补贴申请,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核;对于自主创业人员一并提出身份核实和创业补贴申请的,街道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身份核实和初核。对首次申请场租补贴和更换租赁场所的初核,增加5个工作日进行实地核查。
(4)通过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且符合《关于做好创业担保贷款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5]1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可向创业担保贷款经办银行提出贷款申请。
四、创业补贴申请
(一)自主创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在注册地街道可根据自身具体情况分别申请社保补贴、场租补贴、初创企业补贴、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各项补贴申请条件
已经通过自主创业身份核实的自主创业人员,可申请各项创业补贴。具体如下:
1、场租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可在初创企业实际缴纳场租满3个月后(同时自主创业人员应在其初创企业正常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提出场租补贴申请。
2、初创企业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自取得商事主体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之日起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毕业学年本市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在校学生除外),可申请初创企业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连续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满3个月的,可申请社保补贴。
4、创业带动就业补贴:符合补贴条件的自主创业人员在本市创办初创企业,正常经营且本人在其初创企业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其初创企业吸纳户籍人员就业,并按规定为吸纳就业人员正常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已连续正常缴交6个月以上社会保险费)人数申请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2021-07-20 09:34
2021-07-20 09:18
2021-07-20 09:13
2021-07-20 08:55
2021-07-20 08:41
2021-07-20 08:35
2021-07-19 15:36
2021-07-19 09:27
2021-07-19 09:21
2021-07-19 09:09
2021-07-19 09:02
2021-07-19 08:51
2021-07-19 08:34
2021-07-16 13: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