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五条 申报单位符合申请条件且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的,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予以受理;对符合申请条件但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报单位限期补足材料;对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
第十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以下程序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主要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有效,相关材料是否规范完备。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组织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或专项审计,对项目进行实质性审查。各扶持方向具体流程如下:
1.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项目:
①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项目:专项审计—专家评审—择优确定名单。
②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配套项目:根据国家、省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认定结果,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复核审查后确定名单。
2.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项目:专家评审—现场考察(专家评审和现场考察分别占综合评分权重50%)—专项审计—确定名单。
3.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项目:专项审计—定量计分—专家评审(定量计分和专家评分占综合评分权重分别为70%、30%)—择优确定名单。
其中,定量计分标准如下:
①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收入500万元计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00万元加计1分,最高计20分。
②近3年营业收入平均增长率达15%计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加计1分,最高计20分。
③上年度净利润率达到20%计10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加计1分,最高计20分。
④上年度劳动生产率达到35万元/人计5分,在此基础上每增加1万元/人加计1分,最高计15分。
⑤经认定的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计10分,省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计5分(获得多项认定的按最高级别计分)。
⑥近3年获得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每项计5分,最高计15分。
⑦设立加分项,最高计10分。参与制定现行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每项分别加计3分、2分、1分,最高计5分;获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的,每项分别加计3分、2分、1分,最高计5分。
4.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项目:
①事前资助类项目按照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批准的活动工作方案及报批流程执行。
②事后资助类项目:专家评审—专项审计—确定名单。
5.知名工业设计奖项目:依条件审核,确定名单。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出项目初步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相关部门征求意见。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拟定资助计划,除涉及保密要求外,按规定向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下达资助计划并抄送市财政部门。
(六)公示期间如有异议反映,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核实后按规定予以处理。
(七)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据下达文件办理国库集中支付手续。
第五章 项目管理和验收
第十七条 申报单位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一)凡属事前资助类项目,申报单位应设立财政资金专账,各项支出必须严格控制在批准的范围及开支标准内,严格执行财政资金使用票据销账制度,严禁用“白头单”入账或套取现金。
(二)凡属事后资助及直接奖励类项目,资金按照申报单位性质及所执行会计制度(准则)有关政府补助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事前资助类项目中,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项目建设完成后,申报单位应按规定时限申请验收。项目在执行过程中因故需要变更、结项或撤项的,资金使用单位应及时提出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工业设计重大活动(事前类)项目应在活动举办结束后,应按规定时限申请活动经费决算并提交活动总结。
第十九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办法等规定,组织项目验收、核准项目变更、结项或撤项申请。
第二十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项目审核,承办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一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绩效评价工作相关规定组织开展绩效自评、重点绩效评价工作。
第二十二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相关工作的,事前应签订委托合同,对委托事项、时间要求、双方权利与义务以及保密要求等进行约定,并实施履约监督。可根据实际情况,对由第三方机构审核的项目,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方式,对项目实施情况和承办工作质量进行检查,实施全面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获得资金的申报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并按要求完成绩效自评。
第二十四条 按照“谁审批、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第三方机构对资金申报、审核、分配、使用管理、项目验收、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过程中发现的违法违纪违规问题,移交相关部门严肃查处,落实“一岗双责”和“责任倒查”,对相关责任人员从严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申报单位、专业机构、评估机构、第三方机构及相关负责人,在项目申报和管理活动情况进行监督,按照相关规定记录信用,并反馈至相关主管部门按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及申报项目存在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应退回已获得资助资金情形的,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督促申报单位退回财政资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原市经贸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2018 年1月1日至本操作规程生效前受理的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项目按照本规程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程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程自2019年6月23日起生效,有效期两年。
以上就是关于深圳市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详细信息,希望能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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