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十条 工业设计发展扶持计划资金由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根据本操作规程发布申请指南或通知,明确支持对象、方向、方式、范围、标准和申报条件等内容。符合条件的申报单位均可按申请指南或通知的要求提交申请。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基本条件:
(一)守法经营,履行安全生产责任,未被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在深圳市社会信用系统上信用记录良好。
(二)申报的项目应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
(三)所从事行业或开展的业务按照有关规定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核准、备案或需取得相关资质的,应按要求取得。
第十二条 各申报项目的具体条件:
(一)申报深圳市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项目的条件。
类型一:企业工业设计中心认定项目
1.企业内设独立的工业设计中心两年以上,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研究、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
2.工业设计中心有较强的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发投入,知识产权应用及保护制度健全,拥有一定数量的工业设计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近两年内获得国内外工业设计授权专利10项以上。
3.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建设方案详细、全面、可行。
4.工业设计中心人才队伍素质较高,设计经验丰富,工业设计水平在同行业处于领先地位。从事工业设计专业人员4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5.工业设计中心创新能力强,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设计产品已取得显著经济效益,近两年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1亿元。
类型二:工业设计企业认定
1.企业成立两年以上,以工业设计服务为主营业务,有较好的工业设计研究试验条件和基础设施,具备独立承担相关行业领域工业设计研究、提供工业设计服务和教育培训专业人员的能力,以及独立自主的设计创新成果。
2.拥有设计水平高、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师,拥有一定规模的专业设计人才,队伍结构科学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设计人才优势。工业设计专业人员30人以上,其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人员、技师(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比例不低于60%。
3.工业设计服务水平在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业绩突出,经营稳定。近两年,工业设计服务年营业收入不低于1000万元,占企业总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50%。
(二)工业设计创新成果转化应用项目的条件。
1.项目以设计为主导,已经取得基于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方面的核心设计创新成果应用。近两年内企业获得省部级以上或国际知名工业设计奖和授权专利10项以上,设计成果知识产权清晰,无权属纠纷。
2.项目在深圳市范围内实施,设计水平在行业领先,具有较高创新性、较好示范作用和良好经济社会效益,对提升行业整体设计水平具有重大影响。
3.项目承担单位具有较完善的软硬件设施,较强的工业设计实力、成果转化推广能力,高水平的设计创新团队,专业设计人员20名以上,项目首席设计师具有5年以上产品设计开发经验。
(三)工业设计领军企业认定项目的条件。
1.企业从事工业设计服务外包且成立经营3年以上。
2.上年度工业设计服务收入500万元以上,且占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50%以上。
3.从事工业设计的专业人员不少于20人。
4.累计获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2项以上。国内外知名工业设计奖包括iF设计奖、红点奖、IDEA奖、GMARK奖、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省长杯工业设计奖等国际和国内知名工业设计奖项。
(四)工业设计重大活动项目的条件。
1.事前资助的工业设计重大活动,由政府有关部门作为主办单位,有详细的活动工作方案和经费预算,活动规格是全国性或国际性,活动投入200万元以上。
2.事后资助的工业设计重大活动,申报单位在业内具有较高认可度,活动对推动行业发展有较大影响力,活动投入100万元以上。
(五)知名工业设计奖项目的条件。
从事工业设计相关活动的单位,近两年度获得中国优秀工业设计奖、Reddot奖、iF奖、IDEA奖、GMARK奖 省长杯奖等国际和国内权威机构颁发的知名工业设计奖项。
第十三条 申报单位需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弄虚作假和套取、骗取财政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申报单位不得以同一事项重复申报或者多头申报市级专项资金资助,同一事项确因政策允许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予以标明并注明原因。重复使用同一发票申报项目可视为重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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