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深圳这样的大城市来说,对道路、桥梁等设施的命名也是一项大工程,4月16日,新版《深圳市道路命名规则》(下简称《规则》)终于发布,深圳道路命名规则历经9年的起草、试用、修改期终于画上句号。
据《规则》显示,深圳所有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命名应当遵循“一地一名、名实相符、规范有序、简洁明了、好找易记”的基本原则,包括深圳市城市道路、街巷及道路附属的桥梁、隧道、人行通道等交通设施的在内的所有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命名均需遵守此《规则》。
基本原则:“一地一名”、“好找易记”
道路名称作为城市地名体系的子系统,既是居民出行定位、认识城市的重要信息,更是城市地名体系中的核心内容,是构建地名体系的重要要素。
深圳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介绍,2017年,该局即启动了《深圳市道路命名规则》编制工作,编制过程邀请了多位专业专家集思广益,并同时借鉴了上海、汕头、济南、西安等城市编制的道路命名规则,“本规则旨在规范我市道路命名,提升名称所反映的文化性与地域性,全方位提高我市道路命名管理水平”。
《规则》的适用范围包括深圳市城市道路、街巷及道路附属的桥梁、隧道、人行通道等交通设施的命名。其中,道路包括城市道路及街巷,其中城市道路指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支路等,街巷指支路以下的道路,桥梁是指高架桥、立交桥、跨线桥及其它桥梁,隧道是指道路局部穿越山体、水体或地下形成的车行隧道、人行隧道,人行通道是指天桥、地下人行通道、架空连廊及地下街。
依据《规则》,深圳所有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命名基本原则为,“一地一名、名实相符、规范有序、简洁明了、好找易记”。一地多名的,应当进行标准化处理,确定唯一的名称和用字。
道路名称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
同此前发布征求意见稿一致的,《规则》要求,深圳所有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应当由专名和通名两部分构成。其中,专名是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中用来区分各个地理实体的专有名词,通名是指道路及其附属设施名称中用来区分地理实体类别的字词。
同时,《规则》在征求意见稿的基础上,对特定通名的具体要求进行了调整,发布了十一类细则:
(一)、大道:快速路或干线性主干路。
(二)、通道:干线路网规划确定的主体部分位于地下或穿越山体、水体的快速路或干线性主干路。
(三)、大街:位于市、区、街道等中心区的生活性主干路。
(四)、地下路:位于地下的主干路及以下等级的城市道路。
(五)、高架桥:架空于地面修建的具有城市道路功能的桥梁。
(六)、立交桥:多条城市道路交汇处以高架形式实现互通的桥梁。
(七)、跨线桥:以高架形式跨越城市道路、铁路且不互通的桥梁。
(八)、天桥:人行过街专用的,以高架形式跨越城市道路或铁路的人行通道。
(九)、地下人行通道:人行过街专用的,穿越城市道路的地道。
(十)、架空连廊:二层以上架设的连通多个建筑物、街区或自然地理实体的人行通道。
(十一)、地下街:位于地下的连通多个建筑物、街区或自然地理实体的人行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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