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一座城市来说,每年都有许多新政策新规则的变动和施行,4月25日,最新一期《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发布了一批政府规章,这些规章将于2018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下面快来看看都有哪些吧。
据悉,这些规章包含《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等等,具体详情如下:
1、《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
《深圳市机动车道路临时停放管理办法》规定,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可以选择预先缴费、事后缴费等方式缴纳。使用人选择事后缴费方式的,应当事先按照规定的方式绑定信用卡,或者选择其他可以提供信用担保的支付方式,并且应当在车辆驶入道路停车位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启动停车缴费流程,使用人逾期未缴纳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的,道路停车管理单位可以在绑定的信用卡内扣除相应数额的路边临时停车位使用费。
2、《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
《深圳市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12个月。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根据鉴定工作需要、专家库成员的变化和考核情况,每2年对劳动能力鉴定专家库的专家成员进行一次调整和补充,保证专家的数量和专业结构合理。该办法施行后,之前执行的《深圳市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办法》(市政府令第176号)同时废止。
3、《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
《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规定,“鹏城学者计划”是指由市政府财政专项经费支持,在深圳全日制高等学校设立鹏城学者岗位,聘请国内外著名教授和学科带头人,以促进本市重点学科发展的计划。
“鹏城学者计划”专项经费对鹏城学者岗位按照以下标准进行资助:普通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资助为每年人民币45万元,高职院校特聘教授岗位资助为每年人民币30万元。普通高等学校讲座教授岗位资助为每月人民币5万元,高职院校讲座教授岗位资助为每月人民币4万元。
该办法后,原来执行的《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深府〔2007〕153号)同时废止。据悉,新实施的《办法》较之老《办法》,对“鹏城学者”岗位资助标准提高了约50%。
4、《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
《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规定,申办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之一:在国(境)外学习并获得学士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包括已获得居住国永久居留权、留学国再入境资格者),在国(境)外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工作或学习一年以上并取得一定成果的访问学者或者博士后等进修人员。
具有中国国籍人员出国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加入外国国籍的人员,内地居民赴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留学取得学士以上学位后取得香港、澳门、台湾居民身份的人员,可以参照该办法执行。
5、《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上一年度平均在职职工总数的0.5%的比例安排本市户籍残疾人就业,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需缴纳保障金。保障金按年度征收,当年征收上一年度保障金;每年度征收一次,征收时间为8月至10月。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原因需要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的,应当在办理年度申报时,向负责本单位年度申报审核的区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
该办法施行后,之前执行的《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管理办法》(深财社〔2006〕21号)及《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深府〔2005〕175号)同时废止。同时,《市政府公报》发布有关通知,自2018年5月1日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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