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软件企业认定:
1、《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需由信息产业部授权的软件企业认定机构签署初审通过意见)原件1份;
2、企业法人经营执照副本及复印件1份(验原件);
3、企业开发、生产或经营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复印件1份(验原件);
4、本企业开发或拥有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的证明材料,包括软件产品登记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或专利证书等,复印件1份(验原件);
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复印件1份(验原件);
6、系统集成企业须提交由信息产业部颁发的资质等级证明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二)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
1、《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原件1份,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完税证明,企业增值税完税证明;人员社保清单及学历构成;软件开发环境和企业经营情况等有关内容。
2、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3、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1份(验原件)。
4、上一年度销售额排名在前五位的合同的首尾页、合同金额页复印件1份(验原件)。
5、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四款的企业还应提供当年软件出口总额的证明材料、结汇单复印件1份(验原件)。
申请表格
《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深圳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申请表》在深圳科技信息网(网址:www.szsti.net)上免费下载。
下载:
行政审批程序
(一)软件企业认定:
申请人(指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申请企业向深圳市软件行业协会递交初审材料)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软件企业认定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会同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局、深圳市贸易工业局、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联合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准。
4、以承接出口软件外包服务或软件出口为主业类企业,软件年收入不低于100万美元,且软件出口占本企业年销售收入的35%以上;
5、符合深圳市软件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软件重点领域销售收入列全市前二位,年软件销售收入在2000万元以上,年纳税额不低于80万元人民币且年纳税额与软件年销售收入比不低于2%的企业。重点领域依据当年主管部门结合产业发展现状所确定的目录为准。
以上数据必须与企业提交的软件产业统计年报及经审核后的审计报告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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