获准经营基础电信业务或在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公司,应当凭经营许可证到相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办理备案手续,并提交下列备案材料:
一、 在当地开展业务的书面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在当地设立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名称、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 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三、 公司在当地设有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的公司批准文件(股东会决议)。分公司或子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公司章程、股权结构、验资报告等有关材料。
四、 在当地开展业务的方案(可行性报告)。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前款现定的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备,应当在 15 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并向信息产业部报告。对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在 15 日内书面通知备案者。待材料补齐后,应当在 10 日内向备案者发出备案确认书。
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在当地经营电信业务。
第一款所列四项材料发生变化的,分公司或子公司等相应机构应当在变化后 20 日内,向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 .
2024-04-11 15:40
2024-04-11 14:49
2024-04-11 14:39
2024-04-11 14:35
2024-04-08 11:18
2024-04-08 10:49
2024-04-08 10:35
2024-04-08 10:09
2024-04-03 15:57
2024-03-28 09:13
2024-03-28 09:09
2024-03-28 08:46
2024-03-27 09:24
2024-03-25 1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