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专利保护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1996年9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专利保护、维护发明创造专利权人及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结合本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与专利有关的制造、使用、销售、进出口贸易,以及进行专利的申请、转让、实施许可、开发、技术服务等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省、市、县人民政府的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管理机关,依法实施专利保护、处理专利纠纷、查处假冒他人专利和冒充专利行为。
各级科技、经贸、工商、税务、技术监督、公安、海关、广播电视和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依照各自职责配合专利管理机关实施专利保护工作。
第二章 专利管理
第四条 单位或者个人的发明创造,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可在国内、国外申请专利。
申请专利之前,与发明创造技术方案有关的人员负有保密责任。
第五条 专利实施的单位或者个人,有权在其专利产品或者产品的包装上标明专利标记和专利号,并可以在产品上缀附由省级专利管理机关审查合格的专利防伪标识。
第六条 利用广播、电视、报刊、广告等宣传、推销专利产品和专利方法的,必须向上述传播单位出具有效的专利证书和专利文件。
第七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为他人侵犯专利权、假冒他人专利、冒充专利提供制造、销售、使用、展示、广告、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
第八条 专利权人及其利害关系人对进出口货物涉嫌侵犯专利权的,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和海关实施保护。
第九条 引进技术、设备的单位,外方以技术、设备作为投资的中外合资企业和中外合作企业,必须进行专利检索。
第三章 专利纠纷的处理
第十条 当事人对已发生的下列专利纠纷,可以请求专利管理机关处理,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专利侵权纠纷;
(二)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属纠纷;
(三)职务发明人奖酬纠纷;
(四)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实施发明的费用纠纷;
(五)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专利权转让合同及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纠纷;
(六)发明人、设计人资格纠纷;
(七)其他的专利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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