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民法院如何进行指定人民法院审理指定清算人案件,应当采用特别程序,笔者以为:
①人民法院应当实行一审终审;
②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合伙企业的利害关系人到庭参加诉讼;
③人民法院一般应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审结;
④人民法院应当用判决的形式指定;
⑤人民法院应当在合伙人、利害关系人、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具有相应清算条件的第三人或法律规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中指定清算人;
⑥人民法院应当允许利害关系人有申诉的权利;
⑦人民法院应当遵循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原则。
5、指定清算人的责任和义务指定清算人的责任和义务,实际是指他在合伙企业清算过程中的法律地位。在合伙企业清算过程中,指定清算人代表合伙人或合伙组织清理债权债务,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或仲裁活动,有权依法分配合伙企业的剩余财产并办理合伙企业的注销登记等。
法律对指定清算人的权利义务规定较少,难以操作。实践中,可能会产生下列问题,并涉及到对指定清算人的义务规定及权利制约,而法律对此却无规定。
①指定清算人拒绝承担清算责任从法理上讲,指定清算人一经指定,对合伙企业的清算责任即变成了其应尽的义务,其应当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笔者认为,人民法院指定除合伙人、利害关系人、债权人之外的其他第三人为清算人的,指定清算人有权拒绝指定。因为法院无权超越立法而为无法律规定义务的人设定责任;相反,法律应当规定人民法院指定错误或申请人申请错误而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第三人有申诉权和获得赔偿的权利。
指定清算人拒绝履行义务能否强制执行,笔者以外,若指定清算人系合伙人、合伙人的继承人或债权人,其拒不履行清算义务的,申请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可委托他人对合伙企业进行清算,由此增加的费用应由承担义务的指定清算人承担。若指定清算人系合伙人、合伙人的继承人或债权人以外的第三人,法院则无法强制执行,即使可以强制执行也无实际意义,只能另行委托。若指定清算人系申请人,申请人拒绝履行人民法院指定义务的,则应视为申请人放弃权利。
②指定清算人不忠实履行义务指定清算人应当按照清算程序和清算规则忠实履行清算义务。若指定清算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则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若因指定清算人不忠实履行清算义务给合伙人或其他权利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过错大小承担赔偿责任。
6、指定清算的终结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指定清算,是否需要由人民法院来进行最终确认,合伙企业法对此并无规定。从立法的逻辑和完整性来看,法律规定了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的权利,确无人民法院最终确认的规定,这会对指定清算人的清算行为的合法性缺乏有效的监督、审查,进而可能会影响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利益,不能不说是立法的一种缺陷。笔者以为,既然指定清算人清算的权利是基于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那指定清算人清算行为的合法性,就应当由指定清算人在指定清算结束后及时申请人民法院进行审查确认,人民法院应当以生效法律文书的形式对此清算行为及时进行确认,从法律上终结合伙企业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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