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受理
受理申请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接到企业申请材料后 , 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组成审查组 , 完成对申请书和资料等文件的审查。企业材料符合要求的 , 发给《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企业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通知企业在 20 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 , 视为企业撤回申请。
(六)现场审查、抽样和发证检验
对书面材料审查合格的企业 , 审查组按照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通则和相关产品实施细则 , 在 40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企业必备条件和出厂检验能力的现场审查。并对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 , 由审查组现场抽封样品。
审查组或者申请取证企业应当在封样后 10 个主作日内 ( 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 将样品送达指定的检验机构。检验机构收到样品后 , 应当按照规定的标准和要求进行检验 , 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检验工作。
经必备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的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 , 应当立即整改 ,2 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取证申请。
(七)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审批发证
经必备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 ,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对审查报告进行审核 , 确认无误后 , 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统一汇总符合发证条件企业的材料 , 并在 15个工作日内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收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上报的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材料后 , 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准。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公告获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单。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根据国家质检总局的批准 , 应当在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符合发证条件的生产企业发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及其副本的工作。
五、收费依据标准 :
1. 依据 : 财政部、国家计委财综 [2002]19 号文
2. 标准 :
①生产条件审查费 :2200 元 , 同一次审查每增加一个产品单元增收 440 元 ;
②产品检验费 : 按国家有关检验收费标准收取 ;
③公告费 :400 元 / 每个单元。
六、承办科室:
监督与法制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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