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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作者:xiaoping]
2010-10-12 19:14

办事单位

       深圳市交通局(http://www.sztb.gov.cn)

    深圳市交通主枢纽控制管理中心4楼办事大厅

       内  容

  许可深圳市管地方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建设项目开工。

  条  件

  (一)建设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具备法人资格;

  2.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项目建设管理单位的组织机构、主要负责人的技术和管理能力应当满足拟建项目的管理需要,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要求。

  (二)项目施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已列入公路建设年度计划;

  2.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完成并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同意;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并经交通主管部门审计;

  4.征地手续已办理,拆迁基本完成;

  5.施工、监理单位已依法确定;

  6.已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已落实保证质量和安全的措施。

  法律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十一条、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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