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报告(原件1份);
(二)《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申请表》(原件3份);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四)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意见(复印件1份,验原件);
(五)发改部门下达项目投资计划的文件或银行出具的建设资金落实情况的证明(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六)国土资源部门关于征地的批复或控制性用地的批复(复印件1份,验原件);
(七)建设项目各合同段的施工合同和监理合同(复印件1份,验原件);
(八)应当报备的资格预审报告、招标文件和评标报告(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九)已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和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材料(复印件各1份,验原件);
(十)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措施的说明材料(原件各1份)。
法律依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年10月15日建设部令第71号发布,2001年7月4日建设部令第91号修正)第四条。
《公路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申请表》(见附表),该表格可到深圳市交通主枢纽控制管理中心4楼办事大厅免费领取,也可在深圳市交通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程 序
(一)受理申报;
(二)内部初审;
(三)复审,签发文件。
时 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有效期在批准文件中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行政许可决定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2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原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自行废止。
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
取得予以许可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动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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