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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抄报税管理办法

[作者:xiaochen]
2010-10-12 18:02

各区国家税务局,各直属机构,各基层分局:

  为优化网上抄报税系统的运行和管理,市局完善了《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抄报税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及时组织相关人员学习。

  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抄报税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网上抄报税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办法所称网上抄报税,是纳税人通过防伪税控开票金税卡自行完成抄税操作后,运用网上抄报税系统通过网络将报税数据传输到税务机关,由税务端网上报税系统自动完成报税数据解密、报税业务处理、发票比对等处理工作,企业再通过网络查询报税结果信息,并在报税成功、增值税“一窗式”比对通过且缴纳税款的情况下进行清卡操作。

  第三条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市采用网上报税方式的纳税人及税务机关。

  第四条 网上抄报税系统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开发,免费提供纳税人使用。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市局货物和劳务税处负责组织和协调网上抄报税方式的推广和日常管理工作。市局信息中心负责提供网上报税软件税务端技术支持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汇总申请网上报税的纳税人名单统一申请注册码,获取软件注册码导入网上抄报税管理子系统。

  第六条 各区(分)局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大厅应设立税务登记岗、网上报税受理岗、异常情况处理岗,其主要工作职责分别如下:

  (一)税务登记岗负责受理纳税人网上报税资格的开户、暂停、恢复,发放注册码。

  (二)网上报税受理岗负责接收纳税人的纸质申报资料。

  (三)异常情况处理岗负责网上报税异常情况的核实及处理。

  第三章 备案、变更和注销

  第七条 申请采用网上报税方式的纳税人,持下列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查验后退回);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报税方式备案表》(见附件2)。

  备案手续要求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纳税人办理完网上报税备案手续后,取得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注册码,即可采用网上报税方式进行网上抄报税。

  第八条 主管税务机关因管理需要,暂停或恢复纳税人网上抄报税资格,填写《暂停/恢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网上报税方式审批表》,经审批后由税务登记岗录入系统。

  第九条 纳税人发生金税卡注销发行时,系统自动注销其网上报税方式的资格。

  办理注册地跨区变更的纳税人应到变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办理备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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