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网上报税
第十条 纳税人在网上抄报税系统客户端进行报税,报税成功后,再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客户端进行网上申报,网上申报受理平台进行“一窗式”比对,比对通过后网上申报受理平台将申报数据自动导入税收征管系统并发起扣款,扣款成功后,纳税人在网上抄报税系统客户端查询抄报结果为报税成功后,再对IC卡进行清卡操作。
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按月进行网上报税,报税期为征管法规定的期限。
纳税人抄报税完成的时间以抄报税成功后,网上抄报税系统将报税数据自动导入防伪税控网络版的时间为准。
第十二条 纳税人在网上报税系统客户端进行抄报税后,即可查询报税是否成功。报税成功后,纳税人完成网上申报,即可查询一窗式比对和扣款是否成功。
如系统显示报税、一窗式比对或扣款不成功,纳税人可根据系统提示的信息重新报税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处理。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的办税服务厅办理报税事宜,其工作程序与原申报程序一致。
(一)辅导期一般纳税人;
(二)逾期申报;
(三)办理延期申报或缓缴税款;
(四)非政策原因无法通过 “一窗式”票表稽核;
(五)有同一属期多次申报等非正常申报情况;
(六)因计算机、网络故障等原因不能进行网上报税;
(七)税务机关规定的其它情形。
除上述七种特殊情况外,纳税人确认以网上报税方式办理抄报税的,原则上不得变更。
第五章 资料与数据管理
第十四条 网上报税受理成功的纳税人需使用网上申报系统软件打印符合《深圳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要求的申报资料一式两份,经法人代表签字并盖章确认,于申报的当月报送税务机关。网上报税受理岗负责核对纳税人的纸质申报资料后接收。
第十五条 各区(分)局办税服务厅将收集到的纸质申报资料按规定的时间及时移交给数据处理中心,数据处理中心按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保管。
第六章 技术服务
第十六条 市局信息中心应指定专人对网上报税系统税务端进行维护,确保网络24小时畅通,并做好数据备份。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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