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单位: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地址:深圳市解放路4018号
查询热线:84465419、84465421、84465463
自动查询台:96897
办事说明:
一、 申请条件和对象
申请人为我市常住户口人员,父或母是香港或澳门永久性居民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
1、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上载明出生地为香港或澳门;
2、父或母所持有效的港澳居民身份证首次发出日期距申请人出生时已满7周年;
3、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住满7年,后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现已重返香港或澳门定居;
4、父或母持有效的澳门居民身份证,同时在申请人出生时,父或母也持有澳门治安警察局发出的永久居留证。
注:对于既符合永居子女,又符合其他定居条件的(如照顾父母、子女投靠、夫妻团聚等),可以选择任何一个条件申请,但不能多种条件一起申请。非婚生子女要提交足够的证明资料,并填写DNA测试申请表方可受理。
二、 申请资料
1、 提交申请表
(1)香港永久居民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香港定居申请表》两份(粉红色和白色);
(2)澳门永久居民子女提交填写完整的《澳门永久性居民在内地所生中国籍子女赴澳门定居申请表》两份(浅蓝色和白色)。
填表要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
2、申请人近期正面浅蓝底免冠彩色照片(规格33mmX48mm)三张(其中两张分别贴在申请表上)。
3、提交申请人的出生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2份(16周岁以下儿童免交身份证,但有儿童身份证的提交儿童身份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4、提交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印件2份,交验原件。
5、申请人父母 一方在内地的,提交在内地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复印件各2份,以及在内地居住的兄弟姐妹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各1份,并交验原件。
6、提交申请人在港、澳居住的父或母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各2份,交验原件。已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复印件2份,并交验原件。
7、提交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的其它证明,如:
(1)申请人无法提供原始出生证明的,提交能证明其亲子关系的出生资料,如确实无法认定的,须作DNA测试(DNA测试由公安机关统一受理安排检验,申请人自行去医院所作的DNA测试结果不予承认);
(2)申请人父母的结婚证因遗失而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的,须提供民政部门的婚姻登记底册复印件并加盖民政部门公章;对1994年以前按民俗方式结婚而没有办理结婚证明的,须提供婚姻关系证明资料(如原始的家庭成员户口底册等);
(3)对其父或母早年曾前往港、澳定居的,后因各种原因回内地定居一段时间,重返香港、澳门定居的,从其身份证无法辨别出其早年往港、澳定居确切时间的,需提供能证实其父母早年去港、澳连续住满七年的证明资料(如在校读书的成绩单、工作的工资单等)。
8、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派出所的意见(意见直接签署在申请表单位意见栏上并签名盖公章,贴相片处盖骑缝章)。
负责对申请人出具意见的单位分别为:
(1)国家公职人员。由其单位人事组织部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最终审核的单位领导出具意见并签名盖公章。在职厅级干部或其配偶,还须省委组织部的政审批件;
(2)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单位员工。由所在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签署意见、签名盖公章;法人代表本人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人出具意见、签名盖公章。
(3)其他企业员工。由所在企业法人代表("三资"企业中方负责人)或其授权的单位人事、保卫部门负责人出具意见并签名盖公章;法人代表本人申请由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出具意见、签名盖公章,("三资"企业、私营、个体企业法人代表或中方负责人申请由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负责人出具意见、签名盖公章。)
(4)其他人员。属无业居民或待业,辞、离职等人员的(提交失业,辞、离职等有关证明),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人出具意见、签名盖公章;属离、退休(提交离、退休证明)或档案挂靠人员的,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出具意见、签名盖章。
9、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复印纸,每张复印纸只复印一份证件。
申请人本人须直接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递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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