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受理机关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负责受理申请。确认受理资料符合要求后,向申请人开具《受理申请回执》。受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四、审批机关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审批申请。审批结果须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区公安分局的办证大厅及市局出入境管理处的办证大厅张榜公布审批结果,审批结果公布15天后无异议的,上送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复核。审批时限为55个工作日。
五、复核机关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将申请材料送香港入境事务处或澳门身份证明局确认申请人的定居权。
六、公布放行名单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对获取香港居留权证明书或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申请人,根据配额按复核反馈时间的先后顺序安排出境,并通过新闻媒体(如《南方都市报》)公布放行人员名单。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及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再次张榜公布拟安排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
七、办理证件
拟安排放行名单公布15天后无异议的,由区公安分局出入境管理部门通知申请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申请人凭分局开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及派出所开具的注销户口证明与定居港、澳的父(母)一起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申请办理赴港澳定居证件,交纳办证费,并领取《领证回执》。如果港澳关系人确因年老体弱、行动不便不能来的,必须提供有关证明。
八、制证机关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中心负责印制《前往港澳通行证》。
九、发证机关
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负责发放证件。申请人持《领证回执》并按预约的领证时间(10个工作日)领证。
十、收费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50元人民币,申请手续费5元人民币。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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