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说明
一、 申请条件
申请人为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年满60周岁,身边无人照顾,须投靠定居香港、澳门的直系亲属或者近亲属的。
二、 申请资料
1、提交填写完整的《广东省居民前往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审批表》一份(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不得使用圆珠笔),申请人近期免冠正面浅蓝底彩色照片(规格为48mmX33mm)三张(其中一张贴在申请表上)。
2、提交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交验原件。
3、申请人写的申请书一份。
4、港澳被投靠亲属的邀请信一封。
5、提交定居香港、澳门地区被投靠亲属的港、澳身份证,港、澳同胞回乡证(2-4页)或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交验原件。如果港(澳)居民是外国籍的,须同时出具外国护照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外国籍身份的证件和港澳地区永久居民身份证。
6、提交内地确无子女和与被投靠人亲属关系的证明。
7、以上复印件必须用A4纸复印,每张复印纸只复印一张证件。
三、注意事项
申请表上“申请人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意见”一栏由单位或派出所负责人打勾、签名、加盖公章。打勾的内容为:申请表所填内容是否属实,申请人是否属于法定不准出境的五种情形。审核意见的单位须在申请表贴有申请人相片处加盖骑缝章。具体打勾、签名、加盖公章的要求如下:
1、离、退休人员。由其人事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人打勾、签名、盖公章。
2、其他人员。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负责人打勾、签名盖公章。
申请人本人须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所属的区公安分局递交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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