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受理机关
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的区公安分局负责受理申请。确认受理资料符合要求后,给申请人开具《受理申请回执》。
五、审批机关
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审批申请。审批结果须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区公安分局的办证大厅及市局出入境管理处的办证大厅张榜公布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住址、赴港澳地区定居理由等情况,接受群众监督。
六、复核机关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负责复核审批机关已批准的审批结果。
七、公布放行名单
省公安厅根据配额,按打分的高低依序安排人员出境,并通过新闻媒体(如《如南方都市报》)公布拟安排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申请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区公安分局办证大厅及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办证大厅再次公布拟安排赴港澳定居人员名单。
八、办理证件
拟安排放行名单公布15天后无异议的,由区公安分局户籍科通知申请人办理注销户口手续。申请人凭分局开具的批准定居通知书及派出所出具的注销户口证明与港或澳被投靠亲属一起到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申请办理赴港澳定居证件、交纳办证费、并领取《领证回执》。
九、制证机关
省公安厅出入境管理处制证中心负责印制《前往港澳通行证》。
十、发证机关
市局出入境管理处受理科负责发放证件。申请人持《领证回执》并按预约的领证时间(10个工作日)领证。
十一、收费
《前往港澳通行证》工本费50元人民币,申请手续费5元人民币。
深圳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
地址:深圳市解放路40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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