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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2)

[作者:钟介]
2011-11-30 17:36

    第十三条  参保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可进行调查,参保人应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月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15次以上的(每4小时人次);
    (二)连续3个月内普通门诊就诊次数累计30次以上的(每4小时人次);
    (三)月门诊医疗费用累计6000元以上的;
    (四)同一医保年度内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累计2万元以上的;
    (五)住院保险参保人在一个医疗保险年度内门诊费用总额超过800元;
    (六)肿瘤放、化疗等月门诊费用大于1万元的;
    (七)尿毒症透析月门诊费用大于1.5万元的;
    (八)肾移植术后抗排异治疗月门诊费用大于1.5万元的;
    (九)弄虚作假参保的;
    (十)将本人的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的,冒用他人社会保障卡的;
    (十一)将本人社会保障卡存放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的;
    (十二)经举报有违反《办法》规定行为的;
    (十三)其他违规情形。
    第十四条  参保人有本办法第十三条情形的,社会保险机构可通知参保人在10个工作日内,携带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病历本、医疗费用收费收据等资料,到社会保险机构说明情况。参保人逾期不说明情况或说明理由不充分的,社会保险机构可立案调查,并自立案调查之日起暂停其社会医疗保险记账,并书面通知参保人。
    暂停社会医疗保险记账的参保人仍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但改为现金结算,其现金支付的医疗费用按《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现金报销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核报销。
    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在暂停社会医疗保险记账之日起90日内完成核实工作,并于10个工作日内送达。
    第十五条  调查核实后,市社会保险机构将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未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自核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社会医疗保险记账;
    (二)有违反社会医疗保险规定的,由市社会保险机构按《办法》相关规定查处;
    (三)参保人有犯罪嫌疑的,市社会保险机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离休人员及一至六级残疾军人的就医管理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原《深圳市城镇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办法》(深社保发〔2003〕82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废止。
    附件:1.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的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
    2.生育医疗保险项目一览表
    附件1
    基本医疗保险不予偿付的治疗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治疗项目类医疗费用
    (一)各种器官或组织移植时,其购买器官源或组织源费用;
    (二)除心脏瓣膜、人工晶体、人工关节之外的人工器官安装和置换的费用;
    (三)除肾脏、心脏瓣膜、角膜、骨、皮肤、血管、骨髓移植以外的器官和组织移植费用。器官和组织移植时供体的所有检查和治疗费;
    (四)近视和斜视矫形术费用;
    (五)戒烟、戒毒的费用;
    (六)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住院精神病人除外)、平衡医学疗法、营养疗法和各种磁疗等辅助性治疗项目费用;
    (七)人工肝治疗;
    (八)抗肿瘤细胞免疫疗法※(如LAKE细胞治疗等),体液免疫治疗、基因治疗。
    二、其他医疗费用
    (一)各种不孕(育)症、性功能障碍、变性手术的诊疗项目费用;
    (二)违反计划生育的一切医疗费用,以及未婚患者的流产、引产、保胎、宫外孕、分娩等费用;
    (三)住院期间使用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的自费药品、自费诊疗项目和自费材料的费用;以及挂名住院、冒名住院、不符合入院标准等其他违反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住院病人应当出院而拒不出院,经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鉴定后确定应当出院的,从确定出院之日起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或患者住院应由定点医疗机构记账而不记账,然后拿费用单据要求报销的费用;
    (五)因自杀、故意自伤、自残(精神病除外)、打架、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违法乱纪等行为引起的一切费用;
    (六)因他人侵害行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七)由于工伤、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责任事故引发的诊疗项目费用;
    (八)由上述第(五)、(六)、(七)项原因引起的一切后续治疗费用;
    (九)不符合市大型医疗设备检查和治疗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的费用;
    (十)各种教学性、科研性和临床验证性的诊疗项目费用;
    (十一)未经广东省或深圳市卫生厅(局)、物价厅(局)、财政厅(局)正式批准的诊疗项目费用;
    (十二)未向市社会保险机构办理申报手续,或已申报但未得到市社会保险机构核准使用的各种检查治疗项目及医院自制药品的费用;
    (十三)职工社会保险证生效之前或遗失但未挂失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医疗费用;
    (十四)国家、省、市社会保险机构和卫生主管部门有具体规定不列入报销范围的其他费用。
    注:凡有上标※的项目指已纳入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和服务设施范围内的项目。
    附件2
    生育医疗保险项目一览表
    一、产前检查包括以下基本项目:
    第一次检查:(13周之前)建立《深圳市母子保健手册》;尿HCG、妇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心电图、B超、血红蛋白电泳试验(地贫筛查);
    第二次检查:(16-18周)产科检查(均含胎心多普勒)、血型(ABO、Rh)、血常规、尿常规、肾功能(3项)、肝功能(5项)、乙肝两对半、丙肝病毒抗体、梅毒血清抗体、血糖;
    第三次检查:(20-2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彩色B超;
    第四次检查:(24-28周)产科检查、尿常规、血糖筛查;
    第五次检查:(28-30周)产科检查、尿常规、ABO抗体检测;
    第六次检查:(30-32周)产科检查、血常规、尿常规、B超;
    第七次检查:(32-34周)产科检查、尿常规;
    第八次检查:(34-36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九次检查:(37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血常规、肝肾功能、胎儿监护;
    第十次检查:(38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第十一次检查:(39周)产科检查、尿常规、B超、胎儿监护;
    第十二次检查:(40周)产科检查、胎儿监护、尿常规。
    二、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包括:
    (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
    (二)人工终止妊娠(流产术),包括人工流产(负压吸引术、钳刮术)、中期妊娠引产术、药物终止妊娠;
    (三)放置、取出皮下埋植避孕剂;
    (四)输卵管绝育术、输精管绝育术;
    (五)输卵管复通术、输精管复通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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