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医保局于8月26日在官网发布《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其中明确,要针对包括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内的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建立完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共济保障机制,支付比例为50%起步,并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这意味着,门诊小病、常见病也将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医保个人账户里的资金可以用于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增强门诊共济保障功能
1、从高血压、糖尿病等群众负担较重的门诊慢性病入手,逐步将多发病、常见病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2、普通门诊统筹覆盖全体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支付比例从50%起步,待遇支付可适当向退休人员倾斜。
3、科学测算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并做好与住院支付政策的衔接。
4、探索将部分治疗周期长、对健康损害大、经济负担重的门诊慢性病、特殊疾病医疗费纳入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5、对部分需要在门诊开展、比住院更经济方便的特殊治疗,可参照住院待遇进行管理。
6、探索由病种保障向费用保障过渡。
改进个人账户计入办法
1、在职职工个人账户由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计入,计入标准原则上控制在本人参保缴费基数的2%以内,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统筹基金。
2、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原则上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划入额度按所在地区改革当时基本养老金2%左右测算,今后年度不再调整。
规范个人账户使用范围
1、个人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参保职工在定点医疗机构或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政策范围内自付费用
2、可以用于支付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探索个人账户用于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的个人缴费。
4、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其他支出。
完善适合门诊就医的付费机制
1、对基层医疗服务可按人头付费,积极探索将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
2、对日间手术及符合条件的门诊特殊病种,推行按病种和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
3、对不宜打包付费的门诊费用,可按项目付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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