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重新参保及等待期
在本产品未停售的情形下,您可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前60日内提出重新参保申请。同时,出资人及被保险人应符合本须知【产品说明】中第二点、第三点、第四点的要求并缴纳保险费,新的保险合同方可成立并生效。只有新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为上一年度保险合同期满次日零时方可享受免除等待期的待遇,否则新保险合同仍需要重新计算等待期(30日)。若本产品停售,保险公司自停止销售时起不再接受参保申请。
十、交费方式
趸缴
十一、受益人
法定继承人。
十二、健康告知
您应如实填写投保信息,并就保险公司提出的询问据实告知,否则保险公司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解除保险合同且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您应当如实告知。
(二)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三)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率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四)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请您确认被保险人目前或曾经是否患有下列任一疾病
1.肿瘤:恶性肿瘤、白血病、淋巴瘤。
2.肾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多囊肾、肾功能不全。
3.肝病:慢性肝炎、肝硬化、肝功能不全。
4.心脏病:冠心病、心肌梗死、心绞痛、肺源性心脏病、心脏瓣膜病、心房/心室扑动或颤动、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先天性心脏病。
5.脑疾病:脑梗死、脑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脑血管畸形或脑血管瘤、癫痫、帕金森病。
6.高血压:3级高血压(未服药时,收缩压≥ 180mmHg 和(或)舒张压≥110mmHg)。
7.肺病:慢性阻塞性肺病、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扩张。
8.糖尿病且伴有并发症:指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1型糖尿病)或2型糖尿病,且伴有局部并发症(含心脏、肾脏、脑血管、视网膜、周围血管病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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