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暂行办法》。该《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医疗保障局局务会审议通过,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了包括预防性疫苗,滋补药品,保健药品,脱发、美容减肥类等在内的八类不得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规定了医保基金的支付办法等。
(一)主要起滋补作用的药品。
(二)含国家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药材的药品。
(三)保健药品。
(四)预防性疫苗和避孕药品。
(五)主要起增强性功能、治疗脱发、减肥、美容、戒烟、戒酒等作用的药品。
(六)因被纳入诊疗项目等原因,无法单独收费的药品。
(七)酒制剂、茶制剂,各类果味制剂(特别情况下的儿童用药除外),口腔含服剂和口服泡腾剂(特别规定情形的除外)等。
(八)其他不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药品。
此外《暂行办法》还明确,具有以下5种情形的药品直接调出《药品目录》,医保基金将不再给予报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专家评审后,直接调出《药品目录》。
(一)被药品监管部门撤销、吊销或者注销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药品。
(二)被有关部门列入负面清单的药品。
(三)综合考虑临床价值、不良反应、药物经济性等因素,经评估认为风险大于收益的药品。
(四)通过弄虚作假等违规手段进入《药品目录》的药品。
(五)国家规定的应当直接调出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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