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医疗机构、医师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发[2018]19号):在保障医疗质量安全的前提下,医疗机构的医学检验、病理诊断、医学影像、医疗消毒供应等服务可以委托给独立设置的医学检验实验室、病理诊断中心、医学影像诊断中心、医疗消毒供应中心或有条件的其他医疗机构。
不具备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资质的医疗机构、检测机构或者用工企业如委托第三方具备资质的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需要注意的是:
1、采集要求
不能由企业员工本人或不具备资质的医疗机构或检测机构的人员直接或指导企业员工进行样采集,从事新型冠状病毒检测标本采集的技术人员应经过生物安全培训(培训合格)和具备相应的实验技能。
2、样本优先采集
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医疗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有关要求的通知》,样本优先采集咽拭子和痰液(轻症病例)。
3、样本运输方面
样本的运输应按照《可感染人类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运输管理规定》(卫生部令第45号)要求办理《准运证书》,不得将样本随意交给不具备准运资质的机构进行运输。
4、样本安全性
新型冠状病毒相关样本应由专人管理,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样本安全,严防发生误用、恶意使用、被盗、被抢、丢失、泄露等事件。
5、样本注意降温
样本采集后,按相关要求立即送往实验室。若气温过高,需放入冰块降温。
微信搜索或扫描文末二维码,关注【深圳查查吧】公众号,在对话框发送关键词【疫情】,即可获取最新消息/查询入口。
2021-07-19 14:59
2021-07-19 14:57
2021-07-19 14:53
2021-07-19 13:42
2021-07-19 13:21
2021-07-19 13:01
2021-07-19 10:32
2021-07-19 10:25
2021-07-19 10:20
2021-07-19 09:45
2021-07-19 09:40
2021-07-19 09:32
2021-07-16 15:24
2021-07-16 15: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