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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罪的异同有哪些

[作者:雷拉]
2015-01-23 16:39

    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罪的异同有哪些?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五)严重超载驾驶的;(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2010年8月23日,《刑法》修正案(八)草案已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并进行审议,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刑法》修正案(八)增危险驾驶罪,剑指酔驾和飙车(也可能包括无证驾驶、吸毒后驾驶以及对水上、空中和铁路领域的危险驾驶行为等内容)。如果不出意外,危险驾驶罪将会在2010年年底作为一个新罪名出现,以严惩醉驾、飙车等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行为,既是对对交通肇事罪的重大突破,又是对危险驾驶者的法律制裁。

  律师提示:

  随着道路交通事故的增多,交警部门忙于勘验事故现场、确定事故责任或扣车、扣分、吊销驾驶证,而忽略了追究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肇事罪。

  某些机动车驾驶员凭借其雄厚的“商业险”和“三者险”有恃无恐,不注意道路交通安全,不采取必要的、合理的安全措施(如减速、鸣笛、避让等),开“霸王车”、“斗气车”,致使近年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率有增无减,这一方面与交警部门追究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肇事罪的法律意识淡薄有关外,另一方面还与他们重视民事赔偿、轻视刑事处罚有关。

  我认为,对于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包括危险驾驶罪)的机动车驾驶员,不仅要追究其民事责任,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让肇事者“一撞了之”,也不能由保险公司“一赔了之”。

        以上就是关于交通事故和交通肇事罪的异同有哪些的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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