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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考科目三增设跟车安全员 只跟车不评判

[作者:grofg]
2013-08-15 14:42

  为了保证驾照考试过程的安全,科目三增设跟车安全员。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跟车安全员(以下简称跟车安全员)通过审核后,方可从事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跟车工作。跟车安全员只负责学员科目三路考的考试跟车工作,不具备评判资格。

  宁德市制定了《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跟车安全员管理办法》,取消原有科目三设置考试员的规定,由教练员担任跟车安全员的职能,以借助社会力量监督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工作,提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质量,保障考试过程中车辆和人员的安全。该办法今日开始执行。

  No.1 跟车安全员需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跟车安全员(以下简称跟车安全员)并通过宁德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驾管大队审核后,方可从事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跟车工作。

  跟车安全员需具备以下条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且具有三年以上的安全驾驶经历,并应当持有与考试车型相应准驾车型的机动车驾驶证;必须取得教练资格,由本驾校推荐,并从事驾驶人培训工作一年以上,年龄要求在21至60周岁;熟悉掌握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驾驶人培训大纲、交通法规、规章及相关知识,以及科目三考试标准和考试方法。

  除此之外,还需具有一定的电脑操作技能。

  No.2 跟车安全员不具有评判资格

  跟车安全员只负责学员科目三路考的考试跟车工作,不具备评判资格。市交警支队驾管科科长高树生介绍:“原有的考试员具有评判资格,存在贿赂等不公平现象,现在全部电子化视频监控,配备不具备评判资格的安全员,这样就能保证考试的公平,又能兼顾安全。同时,都是本校教练,还能一定程度降低学员的紧张感,更具人性化。”

  据了解,考试过程中,出现险情及异常情况时,跟车安全员应当迅速采用紧急措施,保障车辆和人员的安全。因跟车安全员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交通事故的,所属驾校及该跟车安全员应当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跟车安全员是借助社会力量对机动车驾驶人科目三考试工作的监督和补充,跟车安全员不具备评判考试成绩的资格。

  管理办法还对跟车安全员的禁止行为进行了规定,办法指出安全员不得有考试中存在舞弊问题,帮助指导、提示学生考试;收受贿赂、徇私舞弊、以权谋私;故意刁难考生;不按考试系统和考试员指令进行考试;考试过程中出现险情时,不作为;考试过程中接听电话,影响正常考试等行为。更换安全员必需经考场考试员的批准同意。

  No.3 违反规定取消考生成绩和安全员资格

  高树生表示,此举更加明确了考试员的职责范围,限制考试员权力的同时,还提高了人力资源的利用程度,提高驾考中心的考试能力和效率。据了解,考试中心每天需要容纳180名左右的学员考试,现有的考试员不足,通过利用社会力量的方法,缓解工作人员不足的压力。

  据了解,新办法执行后,交警支队考试员只负责对跟车安全员的跟车行为进行监督管理。通过音视频实时监控、音视频录像回看、跟车、抽查等方式进行监督。发现跟车安全员有相关违规行为的,将取消相关考生的科目三考试成绩;取消该跟车安全员资格;停止该跟车安全员所属驾校的科目三考试预约一个月;停止该跟车安全员培训的业务受理预约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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