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暂住地初次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可以申请准驾车型为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普通三轮摩托车、普通二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材料(一)在户籍地居住的,应当在户籍地提出申请;
(二)在暂住地居住的,可以在暂住地提出申请;
(三)现役军人(含武警),应当在居住地提出申请;
(四)境外人员,应当在居留地提出申请;
(五)申请增加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所持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提出申请。
初次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填写《机动车驾驶证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
(一)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属于申请驾驶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
办理程序受理窗口报考录入→科目一预约→参加科目一考试→成绩合格并打印技能准考证→科目二预约→参加科目二考试→录入科目二考试成绩→科目三预约→参加科目三考试→录入科目三考试成绩→考试流程审核岗审核合格后并制证。
办理期限初次申领驾驶证,科目一考试合格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三日内核发驾驶技能准考证明。驾驶技能准考证明的有效期为二年。申请人应当在有效期内完成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对科目三考试合格的考生原则上当天制作并发放驾驶证,有夜间考试项目的考生,可在第二天的上午领取驾驶证。大型客车、城市公交车、牵引车、中型客车的考生档案在移交后,一个工作日内,完成档案编号、业务复核、制作驾驶证和归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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