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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避免被人追尾 追尾后怎么分清双方责任(2)

[作者:史谷坐]
2013-11-29 14:37

  3、不乱变道。

  在道路拥堵时随意变更车道,也是造成追尾的重大安全隐患。

  特别注意事项:开车要遵循“错开视线”的原则。“在车流中,你的车不要整齐地对准前面的车行进,而是要错开一个合适的距离,这样你就容易看到前一辆车的动态,而你后面的车也因为你的变化而错开了视线,很容易看到你前方车辆的动态,从而大大减少了判断失误的可能。”

  三、如果不小心发生追尾事故,如何分清双方责任?

  所谓汽车追尾事故责任划分是根据当事人双方的应付责任来划分规定的,而当事人的责任是有一定的判定依据,是在一定的法律法规下来判断的。相关追尾事故责任划分的部分法律依据如下:

  1、 如果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并没有执行公务而且还没有经过原车主的同意,那么在追尾事故责任划分中规定车主与驾驶员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车辆合法占有人经过车主同意,又将车辆交给第三人发生交通追尾事故的,合法占有人和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则车主承担连带责任。

  举例1:一个公司职员甲,在执行公务的时候驾驶着公司的车,然而甲在没有经过原车主的同意之下,在不是执行公务的过程中发生了交通追尾事故,那么就是说赔偿责任应该由甲和甲的公司一起承担。

  举例2:甲是在取得了公司方面的同意,把公司的车借给朋友乙驾驶,那么这个时候如果发生了交通追尾等事故的,那么甲的朋友乙和甲共同作为被告,而车主也就是甲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肇事车辆在被承包或者被租赁期间发生了交通追尾事故,那么车主和承包、承租人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如果承包、承租人没有经过车主的同意擅自进行转包、转租或者借与第三者而引发交通追尾事故的,承包、承租人与第三人、车主应该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1:甲的车辆是租入使用的,而在这个租入使用的期间,甲由于发生了交通事故,那么这个责任是由原车主和甲共同承担,然而如果在这个租赁的期间内甲把车辆又转租给了乙,那么这个责任就应该由原车主和甲以及丙三个人同时承担赔偿责任,不得推卸责任。

  我国的道路交通事故主要还是适用严格责任原则,即当损害发生以后,并不考虑加害人的过错与否,而是首先推定其有过错。如果在责任认定时能够证明加害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过错,并且能够证明该损害的发生是由于受害方的故意所致,才可免除加害方的责任。

  3、连环追尾的责任认定及理赔办法

  第一辆车刹车后,被后面的车追尾,该车的损失在车辆尾部,原则上以“追尾”为由,由后面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二辆车,包括倒数第二辆车的损失和赔偿情况大同小异。

  主要涉及三方面:一是赔付前车的损失;二是自己车的车头损失;三是车尾损失。

  追尾后在赔付前车损失时,根据目前的交通处理规则,是百分百的全责,由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付。

  自己车头的损失,视情况看,如果交警认定是刹车不及造成,由车主自己“埋单”,如果是被后面的车撞上再往前挤的,则由后面车辆赔付。不管那种情况,该车的保险公司都不予理赔。

  自己车尾的被撞损失,则由后车赔付。而最后一辆撞上前车造成的损失,主要涉及两块。一是撞前车的损失,由保险公司依据“第三者责任险”赔付,车头损失,同样要看情况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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