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处罚中,通常有扣分、罚款、暂扣驾驶证、吊销驾驶证、扣车等处罚,每一种处罚都是依据不同情况来判定的,那么交警什么情况下可以扣车呢,下面就一起来看看吧。
交警什么情况下可以扣车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5条)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8条)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六)、机动车有拼装或者达到报废标准嫌疑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
(七)、未申领《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通过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
(八)、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89条)
(九)、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2条)
扣车产生的停车费如何收取
2018年5月1日起,新修订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8条规定:
“自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
因扣留车辆发生的费用由作出决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承担,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当事人领取,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领取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也就是说,《规定》明确,扣留的事故车辆在五日内必须找当事人来领取,期间产生的停车费用由公安机关承担。
但如果通知领车后没有及时领取的,停车费就要由车主来承担了。
如果过了30天还不来领,那么有关部门会对这辆车进行依法处理。
扣留车辆的程序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并告知当事人在十五日内到指定地点接受处理;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即为送达。
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可以由一名交通警察实施,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报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以上就是关于交警什么情况下可以扣车,2018交警扣车情形介绍的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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