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必须对汽车具有可保利益,也就是说,汽车的损毁或失窃,都将影响投保人的利益。
换句话讲,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同时,投保人要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并负有缴纳保险费义务。投保汽车保险应具备下列3个条件:
(1)投保人是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法人,反之,不能作为投保人。
(2)投保人对汽车具有利害关系,存在可保利益。
(3)投保人负有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二)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合同的关系人仅仅指被保险人,而人身保险合同中的关系人除了被保险人外,还有受益人。通常被保险人是一个,而受益人可以为多个。汽车保险合同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一种,应当具有财产保险合同的一般特征,因而,汽车保险合同的关系人是被保险人。所谓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1. 被保险人的特征
(1)被保险人是因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人。在汽车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是保险标的即保险车辆的所有人或具有利益的人。
(2)被保险人是享有赔偿请求权的人。因为被保险人是保险事故发生而遭受损失的人,所以享有赔偿请求的权利,投保人不享有赔偿请求的权利。
2.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关系
(1)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相等关系。在汽车保险中,投保人以自己的汽车投保,投保人同时也就是被保险人。
(2)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不相等关系。投保人以他人的汽车投保,保险合同一经成立,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分属两者。在这种情况下,要求投保人对于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具有直接的或间接的利益关系。
(三)中介组织
由于汽车保险在承保与理赔中涉及的面广,中间环节较多,因而在汽车保险合同成立及其理赔过程中存在众多的社会中介组织,如保险代理人、保险经纪人、保险公估行等。
四、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
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它是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与义务所指的对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标的是指财产本身或与财产相关的利益与责任;人身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人的生命或身体。汽车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指汽车及其相关利益。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汽车保险合同的主要目的不是保障保险标的不发生损失,而是保障汽车发生损失后的补偿。因此保险人保障的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所具有的利益,即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汽车保险合同的客体。
汽车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汽车所产生的实际或法律上的利益,如果这种利益丧失将使之蒙受经济损失。
(一)汽车保险利益的特点
(1)这种利益是投保人对汽车具有经济上的价值;
(2)这种利益得到法律上所允许或承认;
(3)这种利益是能够用货币进行估价或约定。
(二)汽车保险利益的表现形式
汽车保险利益具体表现在财产利益、收益利益、责任利益与费用利益4个方面。
(1)财产利益包括汽车的所有利益、占有利益、抵押利益、留置利益、担保利益及债权利益;
(2)收益利益包括对汽车的期待利益、营运收入利益、租金利益等;
(3)责任利益包括汽车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利益;
(4)费用利益是指施救费用利益及救助费用利益等内容。
五、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
汽车保险合同的内容主要用来规定保险关系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它通过保险条款使这种权利义务具体化,包括基本条款和附加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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