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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销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作者:姜伐丙]
2010-08-24 11:47

办理注销驾驶证的有关规定

1、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应当注销机动车驾驶证, 并在登记资料中注明:(1)持证人死亡的;(2)身份条件发生变化, 不适合驾驶机动车的;(3)超过换证时限1年以上的;(4)涂改、冒领机动车驾驶证的;(5)无正当理由, 超过3个月不接受违章或事故处理的;(6)持有两个以上驾驶证的;(7)年龄超过70周岁的(准驾车型c、z类的除外);(8)本人或监护人提出注销申请的;(9)连续两次不办理审验的。
2、监护人申请注销被监护人的驾驶证的, 应提供监护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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