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12月9日公安部令第4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增强机动车驾驶员遵守交
通法规的意识,减少道路交通违章行为,预防道路交通事故,根据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员。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机动车驾驶员实施交通违章记分管理。对违反交通管理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记分和考试;对模范交通法规的机动车驾驶员予以奖励。
第四条 本办法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记分分值
第五条 一次记分的分值,依据违章行为的严重程度,分为
12分、6分、3分、2分、1分五种。
第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12分:
(一)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二)把机动车交给无驾驶证的人驾驶的;
(三)无牌无证机动车的;
(四)挪用、转借机动车牌证或者驾驶证的;
(五)涂改、伪造、冒领机动车牌证、驾驶证或者使用失
效的机动车牌证,驾驶证的;
(六) 驾驶禁止驶入高速公路的机动车驶入高速公路的;
(七) 在高速公路上倒车、逆行或者穿越中央分隔带掉头、
转弯的;
(八) 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停车的;
(九) 在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事故停车后,不按规定使用灯光和设置警告标志的。
第七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6分;
(一)不按规定停车或者车辆发生故障不立即将车移开,造成交通严重堵塞的;
(二)逆向行驶的;
(三)饮酒后驾驶车辆的;
(四)驾车穿插、超越警车护卫的车队的;
(五)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的;
(六)驾车下陡坡时熄火、空档滑行的;
(七)行经铁路道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八)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
(九)在高速公路上客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
(十)在高速公路上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质量30%以上的;
(十一)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超车或者变更车道的;
(十二)在高速公路上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
机件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的;
(十三)在高速公路上载运危险物品未经审批或者未按规定行驶的。
第八条 机动车驾驶员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一次记3分:
(一) 按规定超车或者让车的;
(二) 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
(三) 路口遇有交通堵塞,强行驶入的;
(四) 驾驶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车辆的;
(五) 驾驶转向器、制动器、灯光装置等机件不符合安全
要求的车辆的;
(六) 进入导向车道后,不按规定方向行驶的;
(七) 不避让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
护车的;
(八) 在禁行的时间、道路上行驶的;
2024-03-04 14:09
2024-03-04 13:57
2024-03-04 10:55
2024-03-04 10:48
2024-03-04 10:39
2023-02-23 09:08
2023-02-23 09:03
2023-02-23 08:58
2023-02-23 08:50
2023-02-16 15:19
2023-02-16 15:14
2023-02-16 14:50
2023-02-09 13:53
2023-02-09 1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