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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认定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

[作者:gkxvg]
2012-10-18 18:19

  怎样认定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

  一.代孕的相关立法现状

  目前,关于代孕并没有一个统一且权威的定义。代孕与性行为无关,因此因为性行为而非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至孕的不是代孕,我们在此不做讨论。一般来说,代孕根据精子和卵子的来源情况不同,可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一是由匿名的捐赠人提供精子、卵子,第三人代为受孕,称为“胚胎代孕”;二是由委托夫妻提供精子和卵子,第三人代为怀孕,称为“完全代孕”;三是委托丈夫提供精子,第三人提供卵子并代为怀孕,称为“局部代孕”。其中,该第三人在广义上被称为“代母(代理孕母,surrogate mother-hood)”,由其所生子女即为代孕子女。[1]那么,在此种关系中便出现了血缘父母亲、生身母亲和委托父母亲相冲突的情况,究竟谁才是代孕子女真正的具有法律意义的父母亲呢?当血缘父母亲、生身母亲和委托父母亲之间对于代孕子女的抚养和监护权发生冲突时应怎样解决呢?怎样来认定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呢?

  二.我国对于代孕以及亲子关系的相关立法

  我国《婚姻法》在父母和子女的关系中主要规定了父母与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义务,但是并没有对父母与子女之间关系的认定加以规定。“实践中多是由计划生育相关规定和户籍制度来确定母子关系,从而推定父子关系的。大体的程序是子女出生后医院发给出生证明,据此证明母子关系,户籍登记也要求出具出生证明及母亲的户口本,所以母子关系根据分娩的事实即可推定。若发生计划外生育,同样可以根据出生证明申报户口确立母子关系。”在传统的自然生殖中,分娩所生的子女与分娩的母亲都是具有血缘关系的,也就是说自然受孕所生的子女与其父母的关系认定标准是分娩同时也是基因。

  虽然目前我国对于代孕是禁止的,但是层出不穷的有关代孕所生子女的争议却要求我们必须对此类子女的归属问题进行立法。一方面,代孕技术其实是一种解决不能生育的医疗方法,能够有效减少对儿童拐卖的犯罪行为,如果规制与管理得当将能够极大地促进社会的稳定,因此,代孕应该合法化;另一方面,有关代孕的医疗行为在现实生活中已经有不少的实例,并日趋走向半公开化,怎样合理的认定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是一个急需法律来思考的问题。

  我国目前对于代孕以及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并没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我国于2001年8月1日施行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第三条明确规定:“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应当在医疗机构中进行,以医疗为目的,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伦理原则和有关法律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由此可以看出,我国目前对于代孕技术的实施是禁止的。我国卫生部2003年制定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与人类精子库相关技术规范、基本准则和伦理原则》也明确禁止了代孕技术的实施。

  三、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认定

  代孕技术体现了供精、供卵、体外授精、代为孕育的结合,所生子女可能有五个父母,两个父亲是供精者和抚养者,三个母亲是供卵者、代孕母亲和抚养者。父母的确定是以怀孕为标准,还是以遗传物质为标准,或是以协议的签订为标准,是值得探讨的问题,因而现实中就出现了“血统说”、“分娩说”、“抚养说”、“子女最佳利益说”等多种意见。笔者认为,国外有法律规定,婴儿与精子提供者或代孕母亲不存在关系,而我国对确定父母子女关系的精神也体现了首先是抚养关系而非生殖关系,例如,合法的收养关系一旦成立,其生父母子女关系即应消除。此外,更为重要的是,代孕协议的双方主体对实施代孕技术的动机是一致的,即生育的子女由委托方抚养教育,与委托方形成父母子女关系。那么,在确定代孕子女的法律地位时,就要尊重和保护双方这一在平等自愿的情况下作出的共同真实意思表示,同时还要注意婚姻家庭秩序的稳定,使原有亲属关系不因代孕子女的诞生而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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