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案中,每个离婚案件的离婚性质都是不一样的,有人感情不和,有人遭受家暴,有人因为婚外情而离婚,而这种事情有很多,在离婚案中,在特定的情形下,离婚时无过错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也就是要求有过错方负责赔偿责任,但在法律上也是有对赔偿责任的承担有相关规定的,那么,哪些行为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赔偿金额是多少呢?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哪些行为可以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1、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构成这一行为的前提是,施暴人与受害人之间应存在有特定的亲属身份关系,并且家庭暴力的表现形式为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
2、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对家庭成员歧视、折磨、摧残,使其在精神上、肉体上遭受损害的违法行为,如打骂、恐吓、冻饿、患病不予治疗、限制人身自由等。虐待和家庭暴力存在一定的包容关系,但虐待的性质和程度要比家庭暴力更严重,家庭暴力只是虐待等诸多表现中的一种,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3、重婚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与之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从上面的定义可以看出,重婚共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法律上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指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二是事实上重婚,即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事实婚姻虽然不受法律保护,但不影响对构成重婚的认定。
4、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行为与通奸、嫖娼及其他偶发性的婚外性行为也应有区别,即同居应当理解为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生活,不是临时短暂性的居住在一起。
赔偿金额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提出了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的六个确定因素: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这六个因素具体运用到婚姻家庭领域,我们的法官的一般做法是根据过错方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对受害人造成的损害程度,过错方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这些因素来确定过错方的赔偿金额。在审理案件中,法官重点考察过错方实施行为的多寡、时间的长短、手段的恶劣程度、公开度以及对过错方的精神控制程度、对受害人肉体所造成的伤害程度以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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