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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规定 离婚这6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作者:xinyu]
2019-11-13 15:13

  在很多人眼里,只要夫妻之间一起生活了,如果离婚后,财产就必须平分,结婚后的财产都是夫妻共有财产,而这种观念是一种错误的观念,在夫妻财产中,并不是很多东西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在财产中也有婚内个人财产,而婚姻法规定 离婚这6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是哪些呢?下面就一起来看一看吧。

  婚姻法规定 离婚这6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双方结婚后产生的财产,也并不一定是夫妻共同财产,也有可能是夫妻的婚内个人财产,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主要为平均分割,但一方个人财产在夫妻双方离婚时是不能进行分割的。

  1、一方的婚前财产

  很多人在结婚前,多多少少都会有自己的个人积蓄,还有的人在婚前已有了自己的房子车子。像这些都是一方所独有的财产,并不会因为结婚而要与另一方共享。除非一方自愿与另一方共有,或者赠送给对方。

  2、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生活中难免会有财产赠与的情况的出现,如果赠送方在赠送时,明确提出只给予夫妻一方的话,也是属于婚后个人财产。

  3、双方婚后约定为个人财产的

  有的夫妻会在结婚后,直接约定婚后财产如何划分。比如说有的夫妻,比较享受彼此间经济独立的状态,选择双方经济互不干涉,各自所有。

婚姻法规定 离婚这6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 离婚这6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图片来源:摄图网)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比如衣物、生活日用品等,即使这些东西是在婚姻关系续存期间,另一方赠与的,或者是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一般都属于一方个人财产。

  5、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比如一方因工伤或者交通事故所得赔偿费等,并不会因为双方是夫妻关系,成为共有财产。

  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一方具有人身性 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

  7、婚前房产

  房产基本是财产分配的大头。婚前个人购买的房产当然是归属于个人的。但一般情况下,现在很多年轻人买房,是由父母出资一起帮忙买的,这种情况该如何分配呢?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1)父母出全资未登记

  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前,则该出资资金应根据条例规定认定为对其子女一方的赠与。受赠一方子女可以获得该债权转化物——不动产的所有权,如果一方父母出资发生在其子女结婚后,则根据条例规定将该出资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有证据证明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子女。相应的,子女双方以该共同受赠的出资购买的不动产,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2)父母出全资已登记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其子女购买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其子女名下,视为只对自己其子女一方的赠与,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3)父母部分出资(往往是首付款)

  以父母自己名义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并将不动产所有权过户到子女一方名下的情形,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之前,显然,该房子所有权应属于子女婚前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出资父母一方的子女名下,则仍可适用本条例,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如果该不动产过户发生在子女结婚后且该不动产登记在夫妻中非子女一方名下或夫妻双方名下,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该不动产的贷款,则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财产。

  以上就是婚姻法规定 离婚这6种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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