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是一种很严重的社会现象,那么家庭暴力的分类有哪些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一般的家庭暴力与犯罪的家庭暴力
以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标准,可以把家庭暴力分为一般的家庭暴力和犯罪的家庭暴力。
一般的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为还没达到刑法规定的犯罪程度的情形。这里的暴力行为不仅仅是指针对被害人的肉体的侵害行为,还包括对被害人的精神暴力行为,如侮辱、诽谤等。对一般的家庭暴力适用的法律是除刑法外的相关法律。
依《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的规定,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可以处15日以下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如殴打他人,造成轻微伤害的;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虐待家庭成员,受虐待人要求处理的;胁迫或者诱骗不满18岁的人表演恐怖、残忍节目,摧残其身心健康的等。
根据《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家庭暴力行为给家庭成员造成伤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要求行为人给予经济赔偿;对监护人侵害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屡教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有前述所列行为,经教育不改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的资格,另行确定监护人。
犯罪的家庭暴力,是指暴力行为违反刑法规定并已经构成犯罪的情形。对家庭成员实施家庭暴力,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家庭暴力行为可能触犯的罪名主要有:故意杀人罪(第233条)、故意伤害罪(第235条)、强奸罪(第236条)(奸淫幼女罪已归入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237条)、侮辱罪、诽谤罪(第247条)、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第258条)、虐待罪(第261条)等。
二、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与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
根据暴力行为侵害对象的不同,可把家庭暴力分为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和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这种划分的法律根据是2001年1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1条的规定。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身体的有形伤害行为,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脚踢、使用工具攻击等。
侵犯精神的家庭暴力是家庭成员一方对另一方精神的无形伤害行为,如威胁、恫吓、辱骂、当众或私下恶意贬低、挖苦、嘲笑、限制行动自由等。另外,有人将丈夫把第三者带回家,并当着妻子的面走进卧室等精神虐待行为也认为是精神暴力,值得商榷。由于精神虐待难以取证和界定,世界上多数国家还没将精神虐待列入婚姻法。
这种划分能使人们清楚地认识到家庭暴力并不仅仅限于对被害人的身体伤害,从而有利于司法实践。
根据暴力行为侵害的具体对象,家庭暴力还可进一步分为针对生理的家庭暴力、针对心理的家庭暴力和针对性的家庭暴力三种。具体地说,针对生理的家庭暴力是指使用各种手段对受害人身体进行伤害甚至威胁生命的行为;针对心理的家庭暴力是指以威胁、恐吓、辱骂等方式造成妇女的心理恐惧;针对性的家庭暴力是指伤害妇女性器官、强迫与妇女发生性行为、性接触等行为。此外,以侵犯的对象为标准,还可将之分为侵犯人身权利的家庭暴力与侵犯财产权利的家庭暴力。由于篇幅所限不一一赘述。
三、轻微的家庭暴力、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极严重的家庭暴力
根据造成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侵犯身体的家庭暴力又可进一步划分为轻微的家庭暴力、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极严重的家庭暴力。
轻微的家庭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身体未造成任何伤害,或仅造成极轻微伤害的行为,这种行为不构成犯罪,而属于前述的一般家庭暴力。轻微的伤害行为,尽管社会危害性不很严重,但这种行为往往是严重的家庭暴力和极严重的家庭暴力的起点或前兆,如不及时将之消灭在萌芽状态极有可能向纵深发展并从量变发展为质变。
严重的家庭暴力是指对他人身体造成轻伤的家庭暴力行为。所谓轻伤,根据1990年4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公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2条的规定,“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按我国刑法规定,故意造成他人轻伤的行为属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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