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婚要那结婚证,这是小孩子都知道的事情,那么如果说还有个婚前保证书大家知道吗?还有婚前保证书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呢?下面我们就一起来看看婚前保证书的法律效力的认定方法吧!
婚前保证书的法律效力怎么认定?
吴某与兰某于1999年结婚,婚前吴某要求兰某写下保证书,保证以后如由兰某提出离婚,对兰某的婚前财产由吴某分得一半,兰某按要求写下保证书一份,言明婚后如由兰某提出离婚,兰某婚前财产由双方各分一半。之后双方结婚。婚后双方产生矛盾,兰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与吴某离婚。审理中,吴某向法庭出示兰某婚前写给他的保证书,答辩认为兰某婚前向其曾承诺,如婚后由她提出离婚,个人婚前财产分给吴某一半,而自己也是看兰某有诚意才与之结婚的。现兰某提出离婚:应该按照婚前保证书所写,履行诺言,将其婚前财产与自己平分。兰某认为当时是自己应吴某的要求才写的,且只约定了自己的婚前财产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对吴某的财产进行约定,是显失公平的,婚前财产不应与吴某平分。
律师分析:
这份保证书从形式上分析,可以认为这是兰某一方所定的,只是兰某一个人所做出的承诺,并不反映双方对财产的约定,不符合约定的一般形式。但实际上我们不能用这样一种形而上学的思想方法来看待这个保证书。对于夫妻财产约定是否成立,当事人两方达成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是最根本的条件,至于形式可以多样化,是双方的签约行为或者是单方的表示被对方所接受,都能够成立为约定。应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不从形式上去加以限制。我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是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对于采取什么样的书面形式并没有强行性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也不应该用审判权过多干预公民处理自己的私权利,这也符合现代司法理念的精神。
从保证书的内容来看,约定了在由兰某提出离婚时兰某的婚前财产做为共同财产分割,看上去是附加了一个约定成就的条件即由兰某提出离婚时约定成就。从我国的立法实际讲,199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中,对夫妻财产约定认为“规避法律的约定无效”之条款,依据这一司法解释,对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原则应从宽解释,只有规避现行法强行规定或者一方不自愿的,才认定为无效。对于本案双方当事人这一附条件的约定也应该从宽掌握,不应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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