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大陆居民申请往来台湾手续办理须知
一、申请对象
深圳常住户籍居民。
二、申请条件
我市常住户籍居民通过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行社组团赴台湾地区旅游。
三、申请材料
(一)提交填写完整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地区旅游申请审批表》(属登记备案的国家工作人员的,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加具主管单位意见或提交审查批件,申请表照片加盖单位骑缝章),申请人浅蓝色底正面半身彩照(规格为48mm×33mm)一张贴在申请表上。如属首次申请或换发、补发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须提交已与省厅照片检测中心联网的照片回执。
(二)提交申请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户籍证明的复印件,交验原件。
(三)提交由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行社开具的有效收费票据凭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四)已持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提交此《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五)旅行团领队办理《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签注应提交组团旅行社出具的公函以及赴台旅游领队证复印件,交验原件。
(六)其他公安机关认为确有必要提交的证明材料。
请用黑色或蓝黑色笔填写申请表,所提交复印件使用A4纸张复印,并按顺序装订上述所列的申请材料。
四、证件的换发、补发
(一)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换发、补发证件:
1、证件有效期不足6个月或所申请签注的有效期超过证件有效期。
2、证件内页用完。
3、证件遗失、损毁。
(二)申请换发、补发证件,还须提交下列有关证明:
1、换发证件的,提交原持有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证件损毁的,提交本人证件损毁说明书。
2、补发证件的,提交证件报失情况说明。
五、其他事项
1、申请人须亲自前往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申请。
2、赴台旅游者应在签注有效期内随旅行团出入境,对逾期在台居留者将视其不同情况限制其再次出境。
3、持有效的《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申请签注的,通行证有效期须比拟申请的签注有效期多1个月以上。
六、受理机关
各区公安分局出入境办证大厅
七、工作时限
首次申请、换发或补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15个工作日办结。持有本市签发的有效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再次申请签注,10个工作日办结。
﹡公安机关认为需要调查的,调查时间不计入承诺的办结时限。
八、收费标准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 每证30元
加注 每项次20元
一次签注 每项次20元
多次签注 每项次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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